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买到过期大米 获得十倍赔偿
来源:新浪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6日    关注度:     【字体:

身边事儿:购买大米发现过期

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5日讯去年7月2日和7月3日,何先生到泉州泉港某超市购买“仙桃”大米、“八里香”大米共17包887元。

买到这些大米后,何先生发现大米的生产日期为去年3月3日,而包装袋上显示保质期为3个月,显然大米都已超过保质期。

7月3日,何先生便向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何先生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应该退1赔10,遂于8月3日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1赔10。

超市工作人员称何先生购买的大米确实已经超过保质期,那是因为销售人员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商品,并非“明知”产品瑕疵而故意销售。

“何先生明知大米是过期产品而多次购买,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有恶意索赔之嫌,也未对何先生造成损害,所以不应适用10倍赔偿罚则。”超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辩解理由不成立

支付十倍赔偿金

经审理,该院认为,超市与何先生之间确实形成了买卖关系。超市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何先生所购大米确已超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向何先生销售该大米,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超市认为何先生存在恶意索赔之嫌,但未能证据证明,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何先生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8870元。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州一男子买包紫薯吃索赔近万元 最后得10元赔款
下一篇文章:烟台女子购买促销饼干赠品过期 超市赔偿600元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