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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西湖北三地争“杏花村”原址 不惜对簿公堂(2)
来源:中青网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安徽池州:与汾阳争夺商标使用权

安徽池州人则认为,“牧童遥指”的杏花村在池州。

杏花村旅游网上的资料显示,位于池州西郊的杏花村距今已有1300年历史,唐代著名诗人杜牧任池州刺史著《清明》诗使之名扬天下,邑人郎遂撰《杏花村志》,收录中国《四库全书》。世人誉杏花村为“天下第一诗村”。

2000年,杏花村对古井遗址进行复建。一年后,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旅游公司”)的前身——安徽省黄公酒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正式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

此举一出,立即招来杏花村汾酒公司的不满,此后的近十年时间里,两家公司为了商标使用权及归属问题不惜多次对簿公堂。

2006年9月,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杏花村汾酒公司不服该裁定,于同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经双方多番激辩,商评委于2009年11月作出第323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杏花村汾酒公司不服该复审裁定,于次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杏花村旅游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32351号裁定。

杏花村公司仍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086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虽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杏花村汾酒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地媒体称此判决标志着杜牧笔下的“杏花村”一分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

当地政府间都曾有积极举动

记者注意到,两家公司商标之争的官司背后都有着政府的积极推动。

据《池州日报》报道,为帮助杏花村旅游公司打赢官司,池州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时任池州市长的方西屏专门作出批示:“杏花村”商标问题涉及池州对外宣传形象展示,应予重视。

池州市委宣传部先后组织召开两次专题协调会,指出“依法捍卫‘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的合法使用权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该市还抽调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应对小组,帮助其研究应诉策略,科学编制举证目录。

安徽当地媒体认为北京高院的判决“对杏花村复建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极大地鼓舞了池州人民传承历史文明、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和热情,对池州未来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更具有深远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高院开庭的前一个月,杏花村汾酒公司董事长李秋喜一行在山西省委副秘书长吴保安率领下了莅临池州杏花村考察访问。

据杏花村旅游网报道,吴秘书长、李董事长一行首先参观了杏花村景区,详细了解池州杏花村历史文化渊源和复建过程。池州杏花村景区董事长詹晓荣指出:山西杏花村是中国酒业发祥地之一,近年来,依托酒业核心,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池州杏花村为杜牧“清明”诗的诞生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复建十年来,在打造“杏花村”品牌、争创国家4A景区等方面成效显著。双方均表示,应加强合作与交流,互通有无,携手共进。

此举也被外界解读为池州在向汾阳宣示其才是正宗的杏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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