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2月3日电 (曹俊 古林)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的终审判决。案件中,美国山核桃的“身份问题”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今年上半年,南通市消费者唐某先后数次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不同规格的“含羞草”纸皮山核桃共92袋,总价款为人民币2455.40元。经咨询,唐某获悉中国山核桃与美国山核桃为同科同属不同组植物。据此,唐某认为所购商品名称为纸皮山核桃,产品包装上标明配料为核桃或山核桃,但包装内实物为美国山核桃,属于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的情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购买上述纸皮山核桃后,曾就SB/T10670-2012《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中美国山核桃与碧根果的名称问题向商务部网站咨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作出答复称:中国山核桃与美国山核桃植物属性同属胡桃科山核桃属,但前者属于裸芽山核桃组,后者属于镊合芽鳞山核桃组;《中国在线植物志》中没有“山核桃别名碧根果、长寿果”的文字描述;碧根果是美国山核桃英文名称pecan的音译(直译)名称,特指(个指)美国山核桃,这一名称在我国行业内、消费者中已广泛形成共识,也有助于与中国山核桃进行区分。唐某以此为依据,认为美国山核桃可以称为碧根果,但不能称为山核桃,其购买的纸皮山核桃系美国山核桃(碧根果),与包装袋上标签载明的内容物“核桃”或“山核桃”不符。
法院一审认为,唐某购买的纸皮山核桃预包装食品,在包装袋上显示其品名为“纸皮山核桃”,在配料一栏中显示为核桃或者山核桃与白砂糖、食用盐等。但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购商品标签上标示的纸皮山核桃就是美国山核桃,不能据此认定超市所售的纸皮山核桃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由此,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所购商品名称为纸皮山核桃,但包装内实物为美国山核桃,超市应对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举证。
二审法院另查明,《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行业标准在主要原料术语中规定:山核桃,胡桃科山核桃属山核桃树的果实;碧根果(美国山核桃),胡桃科山核桃属薄壳山核桃的种子。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因植物学上中国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同属核桃科山核桃属,两者均可称为山核桃、核桃。虽然《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行业标准对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进行了区分,但亦难认定案涉食品与包装内容说明不符,现有证据足以确认超市销售的纸皮山核桃标识并无不当之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