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消费者吃糕点硌碎牙告宫颐府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周女士自称在宫颐府糕点中吃出一个五角硬币,自己的牙齿被硌碎。事后,周女士与销售产品的京客隆超市及宫颐府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对方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涉诉糕点有质量问题,判决宫颐府赔偿2.5万余元。宫颐府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原告

  自称吃奶黄酥硌碎牙齿

  周女士称,2013年12月5日,她在西单京客隆超市购买了宫颐府公司生产的奶黄酥糕点。一周后,周女士在食用糕点时,突然“嘎嘣”一声,随后口中一阵剧痛并吐出一口鲜血。她发现,自己竟从糕点中吃出一枚五角硬币,上牙被硌碎一颗。

  周女士说,她为了安装假牙做了多次手术,每次手术后伤口都要缝针,并且术后半边脸都是肿的,只能吃流食。2014年元旦后,她曾多次打电话给西单京客隆超市与宫颐府公司进行沟通,还曾面谈过,但宫颐府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连治疗费用都远远不够。

  “事发后长达一年,我曾经向工商局、食药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均未得到解决。”周女士称,无奈之下,她将宫颐府公司及西单京客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

  ■被告

  认为没证据质疑真实性

  此案一审时,京客隆公司称,周女士并未提供任何销售小票,证明奶黄酥从该超市购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中吃出了异物。

  京客隆表示,该超市从宫颐府公司处采购商品,对宫颐府公司生产设施、环境等现场进行过考察,宫颐府公司在符合食品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其次,假设周女士从超市购买涉案商品,且从中吃出异物,但周女士受伤距就医、投诉已有多日,无法证明受伤原因系异物导致。

  京客隆表示,该超市已严格审查了宫颐府公司生产资质等,并签署合法合同,因此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宫颐府公司认为,周女士自称2013年12月5日从京客隆购买商品,并吃出异物硌碎牙齿,但根据诊断证明,直至2014年1月,周女士才去医院就医,投诉也是2014年1月,不符合常理。

  医院诊断记载周女士右上后牙折断,如果是硬币造成,考虑硬币尺寸,门牙应首先受伤,所以周女士陈述的不符合常理。

  ■一审认定

  被告无法证明产品合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周女士到其单位的医务室就诊,经诊断为牙齿断裂、牙龈红肿。法院还查明,周女士所购“宫颐府奶黄酥”系宫颐府公司生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食用糕点时被糕点内金属异物硌伤牙齿,该糕点由宫颐府公司生产,由京客隆公司销售。而京客隆公司从正规渠道采购涉诉糕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诉糕点内存在金属异物系销售者过错造成。

  而宫颐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其生产的涉诉糕点为质量合格产品,现有证据证明涉诉糕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宫颐府公司作为生产者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法院表示,周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结合其受伤部位及长期、多次就诊情况,法院对周女士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采纳,金额酌定为1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宫颐府公司赔偿周女士2.5万余元。

  ■二审开庭

  被告称动用金属探测器

  宣判后,宫颐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宫颐府公司表示,该公司在产品生产环节中有许多检测流程。针对产品中是否存在金属物的检测,该公司在糕点生产出口处使用了金属探测器。

  此时,法官询问宫颐府公司,如何证明该公司拥有金属探测检测。宫颐府公司回答称,检测报告有杂物检测一项,但没有专门的金属检测项。

  昨日庭审未作出判决。

  ■法官提示

  消费者应保持损害时产品原状

  针对消费者购买出现问题的食品后如何留取证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常年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张蕾。

  张蕾法官说,在审理案件中,如何证明涉案的商品是由消费者购买,以及购买的产品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购物时,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等消费凭证。其次,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时,消费者应尽量保持损害时的产品原状,并拍照留存。如果食用食品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及时进行就医,并尽可能要求医生写明可能导致损害的原因。这样即使商家不承认损害系由其产品造成,法官也可通过一些生活常理来判断损害发生的原因。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42元一笼的蟹粉小笼没蟹味 豫园游客投诉无门
下一篇文章:合肥:米饭藏石子硌坏牙齿 食客告饭店索赔三万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