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我在市区的欧尚超市选购饼干准备送给朋友,经过挑选后,我购买了2盒吉百利牛奶巧克力饼干,价格为216.2元。回到家后,我仔细一看,发现饼干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8月4日,保质期到2015年5月4日,也就是说我买的时候已经过期了。
超市怎么能把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卖给消费者?这实在是太不负责了。发现问题后,我立即返回超市,与超市相关负责人进行理论,要求按照规定“一赔十”,但超市只同意赔偿我400元。我认为这事完全是超市的责任,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以“一赔十”进行处理,赔偿我2000元。
汤妹调查:获悉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后,昨天下午,汤妹联系了欧尚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其承认张女士购买到的过期饼干确实是超市销售的,超市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情发生后,我们立刻展开调查,事情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漏造成的,没有及时将过期的产品下架。目前此款过期饼干已经在超市全面下架了,我们也将进一步督促员工,加强对货架货物的管理,及时对货架上的产品进行更新。”
超市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件事超市的态度是积极的,当时就和张女士进行协商,愿意支付400元赔偿款,不过张女士并不接受,坚持要求“一赔十”。“货架上有过期商品,确实是超市方的过错,这些责任都将层层落实到超市员工头上,2000元的赔偿相对比较高,我们希望与张女士作进一步协调,降低赔偿金额。”经过汤妹协调,超市表示,他们愿意赔偿给张女士1000元,如果张女士坚持要求赔偿2000元,那么超市会将此事交给市场监管部门来处理,最终听从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
“‘一赔十’的规定来自《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其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方面如果不想‘一赔十”,那么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明知故犯。”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的丁士聚律师分析说,超市方将责任全部推到员工身上,以员工无力承担赔偿为借口说不过去,因为消费者来超市购物,是和超市发生交易关系,超市才是行为的主体。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汤帆 实习生 黄文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