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职业打假人西安打假 人人乐买核桃仁现篡改日期
来源:华商报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一罐“果王”牌油炸核桃仁,罐底喷印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12月9日,可对着罐底哈一口气后,显现出另一个生产日期,两者相差4个月。一个商品怎么出现两个生产日期?

   买了一百多罐 打开两罐都有“哈喇”味

   3月16日,赵先生致电,称自己在多家人人乐超市购买的“果王”牌油炸核桃仁生产日期被修改,打开几罐后闻着有一股“哈喇”味。

   赵先生说,他最早是在东门外人人乐超市发现,这款核桃仁被改了生产日期。随后他又去其他人人乐超市查看,发现也有这样的问题。赵先生最终在多家人人乐超市花费近6000元购买了一百多罐同款核桃仁。他打开了其中两罐,一罐生产日期显示是2014年11月,另一罐是2014年12月,但是打开后都有油脂腐败产生的“哈喇”味。赵先生已就食品腐败和更改生产日期的问题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

   超市当场验货 罐底出现“2014年08”字样

   16日下午,在人人乐超市西门店,记者见到了赵先生,一起来的,还有莲湖区食药监局西关所3名执法人员。

   在该超市食品货架上,摆放着30多罐“果王”牌油炸核桃仁,每罐净含量为230克,售价49.8元,生产商是广州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地址在广州市番禺区。执法人员拿起一罐,看到罐底只有一个生产日期:2014年12月9日。这时,赵先生拿起一罐,对着罐底哈了一口热气,但没有变化。又拿起第二罐,哈气后罐底隐约出现了一个浅浅的“08”。用同样的方式连着试了几罐,有的罐底出现了“2014年08”的字样。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果王”牌罐装核桃仁在售和库存产品共计35盒。根据投诉人反映,该产品存在油脂腐败、感官性变异,更改生产日期现象,莲湖区食药监局西关所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予以扣押。据该所相关负责人称,现场检查发现部分食品罐底出现另外的生产日期字样,疑似生产日期被推后了4个月。对于投诉人反映的油脂腐败问题,会将样本送去检测。涉嫌更改生产日期出现在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尚不清楚。同时将向广州番禺食药监局发协查函,请求其从源头上对该产品原材料、加工、包装进行追查。

   举报者是职业打假人 知假买假也受法律保护

   “我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专门关注篡改生产日期。之前在浙江,几个月前才来到西安”,赵先生很直爽地说出了自己的身份。在他位于闹市区的“仓库”里,还堆放着其他被篡改了生产日期的食品。

   赵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两年前开始关注商家篡改生产日期的问题。他坦言,自己购买明知过期的食品,就是为了索赔。《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赵先生承认,自己背后有一个团队、几个人分工合作。他们除了通晓法律与诉讼程序之外,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漏洞了解具有专业水准,对假货的认定与证据的采信也相当娴熟。据赵先生说,“(职业打假人)这一行门槛比较高”,“需要随时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经常学习”。

   链接

   “知假买假”获超市十倍赔偿

   去年5月,高某到山东省青州市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已经过期的橄榄油,然后以橄榄油过期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3月14日,超市同意向高某支付10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高某称,在超市选购的橄榄油明确标注了分装日期,却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以此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超市应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超市辩称,高某明知已过期仍购买,并非出于个人消费目的,且橄榄油未对高某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高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晓分装日期和生产日期的区别,据此可认定超市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经法院调解,超市同意向高某支付10倍赔偿金,高某退还所购橄榄油及发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烟台女子超市买酱菜长毛 小票商品与实物不符遭索赔难
下一篇文章:餐饮最低消费收得随心所欲 消费者维权无门该找谁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