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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添加剂不存在 市民买36瓶获赔7000元
来源:中国江苏网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细心的消费者可能会发现,在一些街边小店出售的简陋小零食的包装袋上,配料表中常常会出现添加剂“甜塞糖”。但究竟什么是甜塞糖、能不能加入食品,很少有人会较真。家住武进的林先生偏偏为此和超市对簿公堂。昨日,天宁法院对一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中“甜塞糖”的标注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林先生说,2013年10月1日,他在天宁区一超市花712.8元买了36瓶野利蓝莓汁,供国庆节宴请之用。饮用后发现口感异常,胸口还直犯恶心,遂到红梅工商所举报,并从工商人员处得知,蓝莓汁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塞糖”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根本就不存在。

林先生遂以超市作为经营者,对该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一赔十”。在屡次遭到拒绝后,2014年12月31日,林先生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

超市则辩称,作为销售者,他们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上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此外,该食品未对林先生造成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人身损害,要求法院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蓝莓汁在其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列明含有“甜塞糖”,为大众所知,具有公示意义,该店对此是明知的。而该种食品添加剂在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存在,因此,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林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损失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判决超市退还货款712.8元、赔偿7128元。

(庄奕13861028908 天法)

延伸阅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无需以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在本案中,超市以蓝莓汁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对此并未采纳。因此,广大消费者要提升甄别产品的能力和“较真”的意识,积极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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