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工商局永丰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某消费者因吃到有老鼠屎的绿豆糕最终获得1300元赔偿。
5月19日,谢先生在某超市买了半公斤绿豆糕,回家后母亲、两小孩及自己都吃了,最后父亲吃时突然发现饼中有一黑色粒状东西,仔细一看,竟然是一粒老鼠屎。大家顿时感到肚内五脏六腑翻滚,恶心呕吐。家人担心小孩出问题,又带小孩去医院看了病。谢先生当即拿着绿豆糕来到超市讨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害费5000元。双方协商不成,于是谢先生来到永丰工商所投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在谢先生提供的绿豆糕中发现确实有黑色粒状东西,凭感观和经验判定里面里的黑色颗粒是老鼠屎。但经销商不愿承认饼中藏有老鼠屎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是老鼠屎的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确认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执法人员指出,绿豆糕中出现了不该有的不明黑色粒状物,就算不是老鼠屎,也证明生产厂家生产出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不允许的,应该承担损失并依法赔偿。
最终,超市当场赔偿1300元,作为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身体检查、医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