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售价3元的饮料过期销售,消费者购买后能否索赔?近日,温州瓯海工商分局仙岩中心工商所调解了一起因误购过期饮料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叶某获得退款并加倍赔付共计200元。
4月2日,消费者叶先生到仙岩某便利店花6元钱买了2瓶饮料,没想到喝完一瓶之后,叶先生就觉得肚子不舒服,他赶紧仔细查看了一下饮料瓶身,发现原来两瓶饮料的生产日期都是2013年1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期2个多月。于是,叶先生回到便利店找店主理论,要求店主退款并支付医药费共计200元,没想到得到了店主的一口回绝。于是,叶先生就拨打了12315热线电话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仙岩中心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了情况,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随即对便利店店主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店主最终同意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及消费者的医药费共计200元。
另外,执法人员还在该便利店内发现多款食品均已过期,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池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