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安的四川籍男子钟先生去年在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民乐园分公司(下称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购买了15根“宝迪丁香肠”,共193.5元。后发现香肠均已过期。于是,钟先生状告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一审胜诉,法院判处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赔偿钟先生10倍货款。
超市促销 男子买15根香肠均过期
2013年8月30日,钟先生在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看到“宝迪丁香肠”正在促销,因其价格相对便宜,很受顾客亲睐。于是,钟先生一次性买了15根该品牌香肠。
钟先生称,他回家食用了该香肠后,觉得口味不对,而且感觉有些恶心。他仔细查看了香肠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发现15根香肠中,有14根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7月1日,有1根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6月15日,而包装袋上所标识的保质期为60天,“显然都已过期了”。
随后,钟先生委托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孙安民将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193.5元货款,并10倍赔偿,即19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3年9月24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争论焦点一:原告购买行为是否造假
庭审时,被告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商品的名称和条码在任何超市、任何时间销售都是相同的,且购物小票上没有写名字,所以不能单从购物小票就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买卖关系。此外,被告称,他们调查发现,社会上有一些人专门在超市购买商品放在家里,待保质期过后再购买相同商品,造成超市销售过期商品的假象牟利行为。因此,本案“不排除原告在他处购买商品或在被告处重复购买商品造成过期假象的可能性”。
孙安民认为,当事人持有机打小票和与机打小票相应的产品(产品名称、条码、产品实物或者包装)就可以证明当事人是产品的购买人。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商品,所提交的购物小票及产品原物包装已达到其举证能力范围。而被告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争论焦点二:是否应该10倍赔偿
被告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构成10倍赔偿金须同时满足“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且侵权人明知产品缺陷”。而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因食用香肠而对人身、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原告提出的10倍赔偿金请求,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应予以驳回。
孙安民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其销售的产品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93.5元,并10倍赔偿19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人辩词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付10倍赔偿金
2013年12月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返还原告钟先生购物款193.5元,并赔偿1935元,共计2128.5元,1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华润万家不服上诉 已开庭还未判决
华润万家民乐园分公司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判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由一审原告钟先生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2014年3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未宣判。(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