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卖过期肉食 乐购10倍赔偿
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买了600余元的熟食,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沈先生将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一中院上午终审宣判,沈先生获得10倍赔偿。

沈先生在乐购买了"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30袋,"得利斯"牌牛肉火腿9根,一共花了634.1元。此后,沈先生发现上述食品均已过期,于是起诉乐购,要求赔偿10倍损失并退货。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乐购公司不服上诉。

在法庭上,乐购公司表示,该公司通过巡场检查,有主管部门专员对食品进行审核,一般发现过期食品会下架,不再销售。但在沈先生投诉后,才发现他购买的食品过期。该公司对沈先生购买大量食品的行为提出质疑。

沈先生在法庭上则表示,自己家中有7口人,每次购买熟食的量都会比较大,但当法官询问为何分多次购买涉案食品时,沈先生表示开始买了一部分,后来家人要求多买,于是再次购买。

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乐购公司退还购物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判决正确。乐购公司主张沈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法院不予支持。

因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已过保质期,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法院对乐购公司的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女士超市购物摔伤 法院判超市赔3.6万余元
下一篇文章:王老吉擅用火箭图形做广告 涉嫌侵权被索赔59万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