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三箱巧克力喜糖,付好钱还没走出超市大门,就发现购买的那一天恰好是保质期的最后期限,宁波消费者徐先生认为,这属于过期食品,他向12315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不过,超市方却表示,巧克力喜糖因为快过保质期了,老早就打包放在货架最高处,消费者徐先生特意搬梯子爬上去拿的,他是故意到超市购买过期或临保商品,他的身份应该是职业打假人,想赚赔偿金的。
昨天下午,消费者和超市方都来到了宁波市工商局海曙分局鼓楼工商所的范大姐工作室进行调解,他们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说法。
消费者:
买到过期喜糖
理应一赔十
消费者徐先生说,8月25日,他特意来到海曙区的一家大型超市购买喜糖,进入超市后,很快就看中一款某品牌的巧克力喜糖。
“当时货架的下面几层都没有散装的,我看到货架最上面有三整箱堆着,而货架旁正好有梯子,我就直接搬过梯子爬上去,搬下来买走了这三箱喜糖。”徐先生说。
买单前,徐先生开过其中一箱,看了一下喜糖的样子,他说自己当时并没留意生产日期,结完账准备走人了,当时喜糖共花了504元。
付款后,想想不放心,走出超市前又仔细看了一下喜糖,这才发现,喜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购买当天刚好超期一天。
徐先生认为,这些巧克力喜糖已是过期食品,他找到超市服务台,跟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他可享受“退一赔十”,结果,超市工作人员没有给予处理,更不要说赔偿了,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于是徐先生向12315投诉,他认为自己买到过期食品,请求12315帮助他向超市退还购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040元。
超市方:
考虑到顾客的心情
答应“退一赔二”
颜女士是超市方派来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她承认徐先生买到的巧克力喜糖已过保一天,但是超市方早就做了不再销售的处理。他们是主动检查这款商品的保质期的,并对这款巧克力喜糖做出了临保处理,按照浙江省工商局出台执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临保食品就是指那些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较近的食品。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一个多月前,超市就将这款商品放在临近保质区产品货架销售,因夏季是喜糖销售淡季,所以一时没销售出去。因为产品临近保质期,超市就不卖了,收起了标签,并把糖打包封箱,总共三箱。不过因箱子实在太大,就将它们暂时存放在货架的最顶端,想着放那么高,顾客一般不会去拿的。”颜女士透露,超市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理方式,就是在保质期最后期限的那一天傍晚7点到8点将商品在收银台刷下条码,然后彻底下架,可在这之前,这款商品在电脑系统确实存在,也能正常付款。
颜女士认为,徐先生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以此赚取赔偿金,理由如下:首先,视频显示,当天徐先生进入超市后,径直走向巧克力喜糖的货架,并通过梯子爬上去,一口气拿下了3箱,货架距离地面至少2米以上,一般人购买喜糖肯定都是从自己面前的喜糖反复挑选。这说明,他之前就开始留意这款快要过保质期的喜糖。
其次,当天,在服务台前,徐先生曾在超市喜糖促销员面前亲口说过,他很了解这款巧克力喜糖的情况,以前是每箱216元,现在是每箱168元,不过,这些话,超市方没有录音,后来徐先生否认了。
颜女士代表超市方表示,其实很欢迎徐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对超市进行监督,考虑到顾客的心情,愿意适当补偿徐先生,打算“退一赔二”,就是1500元,但遭到拒绝。
范大姐说法:
超市不是故意销售过保食品
但应在这些商品打上提醒
宁波市工商局海曙分局鼓楼工商所12315的工作人员范丽君介绍,目前超市大多数时候是把过期商品退给供货商,然后再由供货商统一销毁,超市也会自行销毁一部分过期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此,范丽君说:“在这起投诉案件中,经调查,确实在该超市内,早就找不到该款巧克力喜糖的任何价格标签了,近期除了徐先生购买过这款巧克力喜糖,也并未见到其他销售记录,超市方也特意将该商品封箱放在了货架顶端位置。所以我们认定,超市方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据不足,所以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的理由不充分。”
不过,范丽君认为,超市也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将临保食品作了处理,但存放的地方在货架顶端,也不是太合适;在食品的外包装上也没有阻止购买的任何提醒,那么消费者确实还是可以在超市里购买它,如果给这些商品的外包装打上提醒,比如过期商品、临保商品等等,就不会出现现在的情况了。
昨天下午3点多,在鼓楼工商所12315的工作人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基本是“退一赔二”,1700元。
在离开调解现场前,徐先生笑着说,他给自己的定位是一名“超市监督者”,确实在一个月前就知道这款巧克力喜糖快过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