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报报道星河生物(300143)虫草项目存在变数之后,5月2日公司紧急停牌并于当晚发布虫草项目最新公告,称已于5月1日与广东微生物研究所续签了《广东虫草子实体项目合作协议书》。分析称星河生物在该问题前后表述上的微妙变化存误导投资者之嫌,此外,有证券律师表示约定“共同所有”的做法仍存法律风险。
存误导投资者之嫌
公共假日急忙补签协议的星河生物在公告中称,公司自2006年起与微生物研究所联合研究开发广东虫草及其活性物质的利用。2007年10月8日,广东虫草项目组各方联合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并达成协议:“各方对于分享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完成本项目将需要各方相关的已有技术,但这些已有技术知识产权归原发明单位及个人拥有。对于在本项目完成过程中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广东虫草栽培关键技术方面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将由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和东莞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共同拥有。”5月1日,公司与微生物研究所续签了该协议。
此次公告与公司此前关于广东虫草的公开表述最大的不同在于加入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一前缀。此前的表述中均为“广东虫草的知识产权由星河生物与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共同拥有,且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如今年2月25日有股民在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问“贵公司关于虫草子专利明确的归属”,董事长叶运寿的回答是“广东虫草的知识产权是归公司与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共同研发拥有”。有分析认为公司此前的表述显然对投资者有一定的误导,“让人以为与虫草有关的一切知识产权都是公司的”。
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此外,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刘国华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即便公司与微生物所私下约定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如果专利不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的话,“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很难完全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说专利遭到第三方侵害,星河生物没有办法直接阻止或者追偿,而必须通过专利登记人微生物研究所。”刘国华表示。
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查询到,目前与广东虫草有关的专利有四项,其中两项为2008年和2010年登记,另有两项登记时间为2011年,专利人(申请人)均为广东微生物研究所,并无星河生物的痕迹。当然,上述四项专利也不排除是“完成本项目需要的相关已有技术”,但即便如此,公司所称“合作过程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至少目前来看没有任何一项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