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买来的燕窝罐头里吃出了“蛆”,马先生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索赔共计3.2万元。朝阳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燕窝瓶中有异物
据马先生说,今年1月23日,他在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购买了两瓶由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型燕窝罐头,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罐头售价1239元。次日上午,他打开其中一瓶燕窝罐头吃下三小勺,下午准备再次食用时,却发现瓶中有极似蛆虫类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并引发呕吐,随后就医。后来,马先生又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瓶子里有小黑点。第三天一大早,马先生回到北京“燕之屋”三元桥店,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
瓶子是否开封成焦点
法庭上,马先生出示了这两瓶燕窝罐头,并当着法官的面从其中一瓶已开封的罐头中挑出一条头部发黄、很像米虫的白色物体。马先生认为这是一条已经干了的类似蛆虫的异物。
两被告认为,他们生产和销售的燕窝产品是安全合格产品,不存在蛆虫的情况,并称马先生的要求是恶意无理的要求。“我们的产品都是检测合格的,允许固形物的存在,但这份产品中的固形物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们也不清楚。另外,现在也无法确定这两份产品是事发后原告到店里所持的两瓶罐头。”对于另一瓶未开封但内有黑点的燕窝罐头,被告承认是产品在有效期内已变质,不过代理人称感觉罐头开过封,产品变质的原因是开封了。
庭上开瓶检测
经法庭现场检测,这瓶未开封的罐头并无开封迹象。在法官的要求下,马先生打开这瓶罐头,并从里面找到另一条同样头部发黄的白色物体。“这个异物是产品允许存在的固形物。这个产品卖出去已经很长时间了,我们有严格的检验标准,这两瓶已经脱离被告的控制范围,无法证明这异物的来源。”被告说。被告认为,燕窝罐头由多种材料配制而成,并非只有燕窝,对于罐头内的固体物,他们也看不清,并申请鉴定机构来鉴定是否有毒害。“这个固形物有头有身体,小孩子都能看出来是燕子吃的虫子。”马先生反驳道。
双方不同意调解
因被告称同批次生产的产品共有105瓶,现店里还剩余5瓶,故申请从店里将其余的5瓶拿到法院现场开封进行检验。20分钟后,4瓶未开封的燕窝罐头被送到法庭,经现场检验,并未发现里面有异物。
被告认为,4瓶未销售的燕窝罐头未有异物,而原告购买的两瓶都有异物令人生疑,如果有真空机等相应设备,瓶子是可以打开,然后将虫子放进去,再通过一些方法将瓶子盖好,造成密封的假象。代理人认为,原告属于恶意诉讼,采用不正当的手法,对被告企业造成损害、抹黑其信誉。
“我不了解被告说的方法,一个真空机的成本是多少?”马先生表示,被告无证据便恶意中伤他,对此要起诉被告恶意诽谤。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