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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合格消费者能获“十倍赔偿”?
来源:新民晚报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民以食为天,从2009年6月1日开始,《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今天,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获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包括市一中院、浦东新区法院等受理了多起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案件。

  消费者的哪些索赔要求能够通过法律得到维护?

  过期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0年3月7日,许先生在上海某超市购买了19袋进口风干火腿,共计1117.2元,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0日,保质期是80天。许先生买好要出超市时发现该产品已经过期,马上回头找超市交涉,但交涉不成,告到浦东新区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退还货款1117.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172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许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以一赔十的请求。某超市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认为该产品是2010年1月6日生产的,没有过保质期。即使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许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超市对此存在明知的事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许先生购买火腿的日期和事实,有相关的发票为证。作为食品销售商,理应对其所售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负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过期食品售出。本案中商品已过保质期,超市理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取得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对于过期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过期食品并未都变质,不能简单做出推断,认为其不符合安全标准。但在本案中,法官认为,过期食品已丧失食用价值,销售者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如未尽到法定义务,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是否属消费者

  2011年9月8日,黄先生在北京华联公司购买了7罐埃塞俄比亚进口咖啡,支付钱款966元,上海某公司是该咖啡的经销商。但是,黄先生随后发现,自己所买的咖啡均为过期食品。黄先生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上海经销商退还货款966元,并十倍赔偿9660元,北京华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上海公司认为,自己的公司仅是经销商,该商品不是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北京华联公司的,黄先生也不是从该公司购买的,双方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销售过期商品的责任。

  被告北京华联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认为,黄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众所周知的职业打假人,而且销售的咖啡没有给黄先生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根据黄先生持有的收银条和商品实物表明,他和北京华联公司就该咖啡商品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北京华联公司作为销售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商品是过期商品,已丧失食用价值,造成黄先生无法正常食用,北京华联公司理应赔偿损失。判决北京华联退还货款966元并支付9660元赔偿金。

  上海公司仅是商品的经销商,没有和黄先生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商品的生产者,无证据证明其对过期食品的销售存在过错,因此不必担责。

  【法官点评】 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在司法领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认为,职业打假人只要不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就是消费者;有的则认为消费者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等的自然人。

  就此案而言,法官认为,公司并无明确证据证明黄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即使黄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但该公司销售过期商品是客观事实,黄先生没有把所购商品转让或出售,就应当属于消费者范畴,这不能成为北京华联公司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损害后果消费者哪些损失能获赔

  2009年11月初,唐先生向松江某超市购买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20枚注芯蛋糕3袋,每袋价格为7元。同年11月25日,唐先生在食用蛋糕时发现其中一枚蛋糕上有苍蝇,没有继续食用,并向食品公司投诉。

  第二天,食品公司派人到唐先生家处理此事,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2009年12月3日,唐先生到医院心内科专家门诊就医,病例载明,“感冒后出现不适感5到6天”等,医生意见是胸闷休息,建议休息一周。唐先生为此要求退还货款、10倍赔偿,另外还提出了医疗费530元、误工费损失720元,以及交通费150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唐先生提出,自己11月25日发现蛋糕有苍蝇、出现恶心呕吐的情况。但是,他到12月3日才到医院,而且其提供的就诊病历等均无法证明其与食用不洁蛋糕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确认食品公司退款并赔偿唐先生十倍损失,但对于他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不予认定。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50元。

  【法官点评】 在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对于损害后果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也是争议点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存在损害后果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未受损害的消费者,不能主张十倍赔偿。另有观点认为,只要符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有权主张。

  本案中,法官认为,食品公司将有苍蝇的商品摆放到超市中,该商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赔偿。但是,消费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种商品是否造成损害,因此没有支持他其他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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