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4000元买的3种保健食品,却有两种是假冒食品,另一食品属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费4000元,支付10倍赔偿金4万元,并补偿误工费300元。
据王先生称,他与家人常年高血脂。为降血脂、提高免疫力,去年底他通过一家网络信息科技公司,买了“阿拉斯加银杏软胶囊”、“安普人参皂苷粉”、“睿得利蜂胶王浆花粉软胶囊”等食品,用于五口人的生活消费。不料食用后,他和家人出现头晕恶心、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
经其与生产厂商、地方和国家相关部门核实,商家销售的花粉软胶囊与银杏软胶囊均为假冒食品。银杏软胶囊和人参皂苷粉含有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明令禁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物品(银杏叶、人参),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王先生认为,根据国务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应承担三种涉案食品有《检验合格报告》的举证责任。但商家拒不履行审查义务,明知三种涉案食品均属于无检验合格报告的假冒食品、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却仍通过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应当给予十倍赔偿。
对此商家辩称,王先生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涉案保健品是其主动打电话与客服人员谈的,委托公司从十里河医药批发市场购买的。“王先生要了多样,公司只买到3样。其中40盒银杏软胶囊、花粉软胶囊是从十里河医药批发市场买的,20盒人参皂苷粉是从淘宝网[微博]买的,成交价共计4000元。”公司让王先生过来看产品后,才商定价款,开好发票。但商家未就此说法提供相应证据。
该商家认为,王先生的购买行为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不构成消费者主体资格。其购买数量远超实际所需,如所买银杏软胶囊可服用4000天。而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尽了全面的“注意”义务,进货渠道和来源合法,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王先生应向保健品制造者索赔。且涉案保健食品未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不适用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退货。该商家销售的“银杏软胶囊”、“人参皂苷粉”、“花粉软胶囊”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先生要求退货并退款4000元,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称其因食用上述保健食品致患病,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法院不支持赔偿医药费的请求。而商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货渠道正规,并对供货单位资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故应给予王先生10倍价款的赔偿金。王先生主张误工费590.7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考虑到他确为解决纠纷耽误了时间,法院对该费用酌情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告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