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巳申
一个周末的下午,阿强走进一家超市,在进门处提起一只超市置备的储物篮,向着啤酒货架走去。货架前站了不少人,阿强稍稍侧身试图从货架前穿过,不料挎在手臂上的那只储物篮随之一晃,不慎碰到了货架上的一排啤酒瓶。一阵“哐啷啷”的响声中,啤酒瓶像多米诺骨牌似的纷纷倒下掉到地上。阿强一个趔趄不但闪了腰,还被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划破了脚。超市工作人员见状立即雇车将他送到附近医院就诊治疗。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阿强花费了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若干,还造成了一定的误工损失。为此,阿强与超市打起了官司,他要求超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阿强自己不慎将啤酒瓶碰下货架导致受伤,主要责任在于他本人。而超市将啤酒瓶放置在货架上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阿强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首先对阿强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逐一作了分析,实事求是地确认了一定的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各自的责任轻重,确定超市应当赔偿的比例,据此判决超市赔偿阿强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先后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阿强说:超市货架间的通道过于狭窄,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再则也不该把啤酒瓶不带包装地裸放在货架上,而自己在整个购物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据此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也有一番应当由阿强自己负全部责任的理由:货架间的通道足以供两个成年人并行,超市作为自选商场,只能将啤酒从包装箱中取出单瓶陈列于货架上,阿强的受伤完全是他自己粗心大意所致,丝毫不能怪罪于超市。
二审承办法官郑璐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责任如何确认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第一,超市作为以敞开自选方式销售货物的专业经营者,在货架上放置啤酒瓶等易碎易爆物品时,应采取能有效防止摔落、碰落的保护措施。第二,阿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手提储物篮等具有一定体积、容易与周边发生碰擦的物件途经货架时,应当尽到稳妥提取、注意不碰撞他人及其他物品的义务。显然,本案中超市和阿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有过错,一审法院确定阿强与超市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并无不妥。据此,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是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