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顾客家乐福购物坠无盖井骨折 住院12天获赔16万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原标题:家乐福购物 顾客坠无盖井骨折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杨清惠)到家乐福购物的陈女士,下车时掉进了停车场内的一口无盖井,于是她起诉家乐福赔偿。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顾客掉井中住院12天

  陈女士诉称,2010年12月19日19时,她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下车时,她掉进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里。经诊断,她“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因此住院12天。

  “家乐福良乡店经营场所的开发商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多次找家乐福与该房产公司协商,但二者均否认停车位属于其管理。”陈女士将两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家乐福公司被判担责

  庭审中,家乐福方面辩称,陈女士受伤之时,该店未经营,陈女士受伤的停车位不属于该店管理范围,不同意赔偿。

  开发商称,公司已经将大厦周边广场交付家乐福公司使用,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最终审理认为,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在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开发商将停车场移交给家乐福良乡店时,事故井有井盖。而陈女士在北广场停车位停放车辆时,因事故井井盖缺失,坠入受伤,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家乐福良乡店是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崂山啤酒瓶突爆炸 山东一伤者获赔8000元
下一篇文章:华夏商标被擅用 中粮集团起诉个体户索赔3万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