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同城快递粽子券四天才到 质疑:已过期谁赔?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26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李先生提供的邮寄单

  明明快递单上写着22日一定投送,但是李先生(化名)偏偏昨日才收到这份姗姗来迟的“端午节礼物”。面对记者,李先生表示相当不满,“难道端午节放假,EMS也跟着放假了?寄来的是端午节的粽子券,23号到期,我现在拿到手也相当于废纸一张,真搞笑。”  

  李先生指着这个刚收到的快递邮寄单,记者看到,根据邮戳显示,该份EMS从珠江新城邮局寄出时间是21日,而22日已经寄到了李先生单位附近的邮局,“可是我直到25日上午10时42分才接到快递员的电话,通知我去领取邮件。”

  为什么快递25日才被送到李先生手上呢?记者拨通了快递员的电话,快递员表示很无奈,“尽管22日已经到邮局,但是我23日才收到这份件,等到我23日去派件的时候,李先生单位的门卫表示公司已经放假,不收取任何快件,让我下周一上班时间再过来。”

  记者了解到,同样的遭遇还发生在隔壁公司的梁小姐身上,“一大早来上班接到收发室的信息,收到却也是已经过期的礼品券,明明要求在22日被送达,却被一拖再拖。”

  同城快递 未次日投递涉及违约

  事实上,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在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针对“快递变慢递”现象特别规定时限:同城快递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72小时。如果同城3天、异地7天快递还没有到,就算彻底延误。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新表示,快递行业很早就有同城“次晨寄达”的承诺,范围甚至包含整个珠三角地区。“所以即便没有写明‘急件,22日一定投送’的字样,快递公司本身也有责任和义务第二日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中。”

  上述案例中,寄件人既然已经在邮件单上写明“22日一定投送”的字样,收件员在收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双方对这一纸质协议是认可的,所以快递未及时送达,EMS本身有违约责任。

  “快递员以公司休假不收件为理由本身也是站不住脚的。”何荣新表示,正常来说,若单位因放假不能正常进行投递,对于写明的急件,快递员本身也应该给签收人打个电话,主动联络收件人是否需要更换投送地址等。

  寄快递时 记得申报价值

  何荣新表示,对于上述案件,由于快递的原因而造成礼品券过期,李先生和梁小姐都可以去向快递公司要求索赔。但是,很多时候涉及快递业务的纠纷因为金额较小,很多消费者都是不了了之。

  记者了解到,根据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规定,对于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但是,事实上,很多快递公司目前实施的仍然是按照快递运费的三倍金额进行赔偿。

  “事实上快递行业内的霸王条款很多,其赔付问题就是当中之一。”相关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没有说明寄送内容、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快递公司若没有按期送达,一般都是按照邮费的3~5倍金额予以赔偿,所以消费者应该在快递单上申报价值。

  专业人士表示,“申报价值不同于保价,保价需要另外多付一定的运费,但是申报价值不需要,申报价值可以作为一个赔偿证据。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实际邮寄物品的价值,法院都会支持按照所证明的实际价值来赔偿,消费者若未申报价值,万一出现投递延误的情况,其自身举证的义务会更高。”(文 /图 周慧)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青岛市民买粽子吃出头发孩子腹泻 狂买20箱报复
下一篇文章:4万元美白针被曝毫无效果 不如多吃含维C食物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