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2岁的强大应老人,花了1152元在一超市购买了25袋相同的商品,回家后发现全部过期,于是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法院一审判超市退还大爷购货款,并10倍赔偿。超市不服提起上诉,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0年9月29日,强大应在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坪购物广场,购买了25袋由鑫奔公司生产的食品,价格为1152元。随后发现食品已过期。强大应起诉要求超市将1152元货款退还给他,并进行10倍索赔。
庭审中,人人乐购物广场辩称,强大应只凭空袋子索赔,没有实物,不能算证据;而且,购物小票只能证明强大应曾在超市买过该商品,但不能说明该商品过期。另外,强大应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一次性购买25袋相同的食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商品全部过期,也不符合常理。”他们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法院表示,人人乐购物广场辩称强大应不是一般消费者,但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另外,人人乐购物广场认可强大爷曾在该广场购买了这些商品,并且也认可商品上所贴标签为其所制作。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决定维持原判。
同日,重庆第五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了解2011年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6500余件,广泛涉及商品房买卖、食品药品、网络电信服务、网购团购、文化产品、农产品等消费领域,案件总标额约1.18亿元,消费者获赔率超过90%,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