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用消费品的厂家造假,在外包装上冒充“广东省著名商标”,涉案商品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华润万家超市销售。在工商局责令华润万家改正的情况下,该超市仍然没有停止销售造假商品。法院判决消费者维权胜诉,华润万家“退一赔一”。
厂家造假自吹是名牌
2011年3月28日,蒋先生在华润万家超市购得由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力吸膜挂钩”一个,价格为13.9元,该产品外包装注明“广东省著名商标”。蒋先生使用发现产品质量不好,通过查询发现,“太力吸膜挂钩”曾遭举报,华润万家超市还被责令整改。
“被责令整改却还在卖,这不坑人嘛。”蒋先生为此将华润万家超市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蒋先生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太力牌五头吸膜挂钩”外包装违法标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2011年3月10日,天河工商部门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2010年10月1日从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购进265个外包装标注的上述产品,已销售257个,余下8个当日退回厂家。2011年3月10日,工商局认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考虑到该店在此前已主动将未销售的商品下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因此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
华润万家对蒋先生的起诉不予认可,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经营者”应为“生产厂商”而非销售者。
销售商把关不严被判退赔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著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将此类冒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公开销售,误导蒋先生作出错误的选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9元并依法赔偿13.9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商家辩称已尽审查义务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华润万家认为,一方面,涉案产品的包装来源于生产厂家,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添附和修改。涉案产品由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地、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标识要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已尽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3条验明标识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广州市天河工商分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之后,同月,消费者仍可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处购买到涉案商品,说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涉案商品。
因此,认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把关不严,致使存在欺诈性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