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新 通讯员 卢光武)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食品成分中含有禁用原料,据此对食品安全提出质疑,诉诸法院要求十倍赔偿,最终消费者胜诉。11月21日,拿到被告厂家全额赔偿的消费者充满感激地给法官送来锦旗。
2009年12月24日,原告孙安民在被告经营的西安人人乐玉祥门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盒活力蜂胶软胶囊,单价159元。该食品的包装盒上注明,批准文号是“苏锡北卫食字(2004)第181371号”,主要原料是蜂胶。而根据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出具体规定,蜂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而不能作为食品的原料。被告销售该类食品明显违反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据此,孙安民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退回货款159元及赔偿1590元。
今年4月,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孙安民的诉诸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根据《合同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安民退回货款159元,并赔偿1590元。
判决后,被告人人乐公司提出上诉,后撤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原告孙安民全额收到了被告自觉履行的款项,11月21 日,孙安民来到莲湖法院,给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送来了“心中无私维护食品安全,依法裁判彰显法律权威”的锦旗,表示感谢。
作者:陈新 卢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