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今天(30日)上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无照经营鸡肉食品店,使用过量亚硝酸盐腌制鸡肉,致使一名1岁7个月的女童食用后中毒死亡,他将为自己制作的夺命炸鸡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院查明,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丰台区一市场自己无照经营的鸡肉食品店内,使用过量亚硝酸钠腌制鸡肉并制成熟食销售,致使食用者朱某某、徐某某中毒后出现呕吐症状;1岁7个月的小女孩小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虽然对起诉书没有意见,但是他承认,他在四合庄市场经营两年多的时间,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周围商贩也都没有,也没有人要求他办理。他加入食用亚硝酸钠是为了让肉容易熟,他不了解科学用量,一般是一百斤加入一小平勺,勺子是女儿吃饭用的小勺,每次添加量只凭感觉。他都是头一天买了鸡肉,加入花椒大料等佐料进行腌制,第二天整鸡用老汤煮熟,有的鸡腿、鸡肉煮到七八成熟后油炸,如果有人买,再现场热一下。每天有90余人来买,每天净收入500余元,他做的鸡块自己家人、附近卖馒头的、卖菜的小商贩也都吃,以前没有发生过有人中毒的情况。
受害人家属提出各项赔偿66万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表示自身生活贫困,目前一点也赔偿不了。公诉人说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之间判刑。但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这样轻的刑罚。目前,法庭辩论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