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过敏成痴呆 患者再诉医院赔偿获支持
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依照法院判决已赔付完毕患者各项损失。不料几年后,该名患者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后续检查费、住院费等。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者王某的要求得到了部分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王某继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3948.62元的45%计款6276.88元。
2000年9月,王某因病到某医院治疗,医院在为王某进行青霉素药物静脉注射中,王某出现过敏性异常反映。王某因此大脑缺氧造成痴呆,伤残程度属六级。2006年,法院判决医院对此次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对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医院对法院判决结果履行完毕。
2009年,王某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王某称,自从2000年的那次医疗事故后,她常年头痛、失眠、神经失常、失去记忆,虽然常不断治疗,但病情越来越重。经去北京检查,她的病情需长期治疗。后她在许昌市医院又住院花费8千多元。为此,王某要求医院赔付她新发生的检查费、住院费、误工费等13948.62元。而医院则辩称,医院与王某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已审理完毕,医院也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王某要求医院负担后续治疗费缺乏合理性、必要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法院过去的判决已履行完毕,但原告仍是在原伤残基础上发生的病变,其家庭又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被告仍应承担该费用的45%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