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高州市消委会依据《食品安全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销售过期食品引起的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龙先生依法获得了价款10倍的赔偿金。
10月6日,消费者龙先生手提两包某牌子的猪肉干蒸食品来到高州市消委会,他向接诉的工作人员反映:这两包猪肉干蒸食品是10月5日下午,在该市区某商场购买的。因为购买的时候比较匆忙,也出于对该商场的信任,所以对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未及细看就付款结账离开了。回家后,他和朋友们打开了其中一包猪肉干蒸,并吃了一部分。不一会儿,其中一个朋友便觉得肚子不舒服,龙先生也觉得这包猪肉干蒸食品的味道和以前自己吃过的不大一样,细看之下,才发现原来包装袋上标注的食品生产日期是2009年7月21日,保质期为一年,也就是说到2010年7月21日这包猪肉干蒸食品就已经到期了,距离自己购买的日期2010年10月5日,已经整整超期了76天。于是龙先生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商场负责人只同意退还该商品的价款25.6元。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龙先生提供的食品包装以及其出示的单据,确认龙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其所购买的猪肉干蒸食品的确已超过保质期。消委会马上联系销售该超期食品的高州市区某商场,并就这起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根据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在明晰的法律规定面前,销售方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
经调解,最后该商场共赔偿龙先生两包猪肉干蒸食品价款的10倍共3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