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喜事,邀请三五好友过来吃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在酒桌之上喝的酸酸乳出了问题肯定会让食客扫兴,近日,家住长沙县跳马乡新田村的一位观众彭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了一件烦心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彭先生在新田村经营着一家小超市,每天人来人往生意不错,但是前几天的一件事让彭先生一直很烦恼。我们在现场看到,彭先生所说的酸酸乳还剩下不到半瓶,从冰箱拿出来时还有很大的臭味,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份,而这种产片的保质期是8个月,显然彭先生所卖的这种产品并没有过保质期,对于这位彭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也到网络上查找了相关资料字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创造性的规定了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原则。2009年6月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也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格十倍的赔偿金。”
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也拨通了蒙牛客户人员的电话:
记者:我的牛奶有问题臭了怎么办
客服:具体怎么赔我们还要看长沙公司的情况,
记者:那给我的名誉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客服:那给你造成名誉损失的也不是我们公司 是喝牛奶的村民~~~
记者随后来到长沙市工商局,相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属于特殊法,可以优先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如果厂家只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消费者还是可以走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