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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翻新”消费者退货获赔偿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1月13日热线消息过期食品生产日期被擦掉,“翻新”后换上新的出厂日期重新销售。13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开业仅5天的乐购超市居然销售更改过生产日期的食品。对此,超市予以否认,但也没向记者出示明确证据。

  13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乐购超市买到两款更改了生产日期的食品,正要去乐购超市询问情况。记者马上前往乐购超市,在二楼服务台,王先生正在跟工作人员协调。见记者赶来,王先生从购物车里拿出一袋由青岛云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红虾酥的食品,记者看到,上面写着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而在生产日期的旁边有一行浅浅的“2008年3月4日”的痕迹。王先生说,因为之前从事过监管食品品质方面的工作,所以一眼就能看出这些破绽。王先生购买的更改过生产日期的食品还不止这一种,还有一款由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香格里的紫菜汤,上面的生产日期也有所更改。

  随后乐购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在询问了相关情况后,该负责人把王先生拉到一边,低声嘀咕着些什么。十几分钟的时间过去了,当记者上前询问时,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情已经解决了,食品没有更改日期,他(王先生)是我们的一位老熟人,购买了食品又不想要了,所以来退款。” “那以后我们买了商品又不想要了是不是都可以退款?”面对记者的询问,该工作人员沉默不语,走开了。下午4点多,王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交涉,他终于退了货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但他对超市销售更改日期的食品这种行为感到非常生气。

  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隋思玉认为,不管生产日期是否属于商家更改,直接销售该产品的商家肯定要负相应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造成其他损害的,商家应一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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