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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过期市民10倍索赔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张非非文/摄)昨天上午,南岗区消协投诉部为市民徐先生主张的“问题食品10倍索赔”立了案。记者从省、市与各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这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百日后,哈尔滨市有关部门第一次为“问题食品10倍索赔”立案。

  18日晚,徐先生与朋友在远大购物中心“好百客”食品商场买了5袋价值共154.3元的“荷美尔培根”烤肉,发现其生产日期为今年7月29日,冷藏条件下保质期50天,应在本月16日到期。徐先生说他当时仅要求退货,商场不允许。徐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这种情况可要求“10倍赔偿”,遂于次日再次来到商场要求“10倍赔偿”,商场只答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付。徐先生昨天第三次与商场协商未果,来到南岗区消协投诉并立了案。

  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南岗区消协孙秘书长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专业法,在效力上后者大于前者,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的话,有权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权。记者昨天从南岗区消协投诉部李部长处得知,食品如果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属于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权的范围。

  “问题食品10倍赔偿”写进《食品安全法》并付诸实施后,将激发新一轮的“买假”热情吗?记者采访到的一位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只要宣传到位,很多职业打假人甚至普通消费者都会依据新法维权“获利”,即发现了问题食品后,多买、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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