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浦县工商局乌家工商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杀虫气雾剂损害投诉案,为消费者吴某挽回经济损失4000元。
今年6月26日上午,乌家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吴某投诉,称自已于2009年6月20日在乌家镇某商店购买了一瓶某牌杀虫气雾剂回家使用,喷射很少的几次后安放在卧房一日字方桌面上。未曾预想到,于2009年6月26日上午突然发生爆炸,当时天空正下着中雨,并时而有闪电雷鸣。吴某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安全隐患,请求工商机关依法追究经销商及厂家的损害赔偿责任。
乌家工商所接到吴某举报后,迅速对吴某住处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吴某购买的杀虫气雾剂系广东省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7月2日,有效期限为二年,调查还证实现场有一个已破损的该产品的空瓶外壳,书桌表面上遗留有一处烧焦的痕迹,书桌上方一处电源插座及电源线已烧毁,除此没发现其他易爆物品。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大致判断该杀虫气雾剂发生了爆炸。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对销售该种产品的零售商赖某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进货台帐,确认该种杀虫气雾剂系广东某公司生产的。该厂代理人闻讯迅速赶往事发地点了解情况,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并对现场进行了推理,一致确认该杀虫气雾剂爆炸根源在于有外热加热而引起的,当事人对该产品的使用,存在严重的使用不当,当事人吴某对该结论没有异议。
鉴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当事人吴某家庭贫寒,文化少,不能正确阅读产品上标注的使用说明,经工商执法人员多次上门调解,说服教育,厂家对该事故的发生表示了同情,并对销售者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说明而自责,同时表示愿意支付肆仟元帮助当事人吴某修缮好已坏烂的房屋。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细读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该产品,并尽量购买新生产日期的产品。厂家与销售者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自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周秀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