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鉴于当事人要求,化名)可能是岛城首个得到超市“退一赔十”的人,此事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记者不便细作评论,但7月5日,他在市北一大超市买走了一批过期货(三瓶米醋、一瓶酱油、一箱饼干和一瓶饮料)却是不争的事实 。7月6日早晨,他提着这些过期食品,在记者陪同下先后来到这家超市和敦化路工商所,下午1点多,据工商所吴科长讲,小刘已经获取了10倍赔偿共569元!与事前据理力争的态度相比,事后的小刘表现得很低调,在电话里,他执意要求记者更换自己的姓氏,称“不想把事闹大”……
回放:买了60多元商品,过期货价值56.9元
7月6日上午9点,记者和小刘相约在市北一大超市门口见面,天空下着细雨,小刘神情颇为懊恼。他提着两大袋商品 ,包括三瓶米醋、一瓶酱油、一箱饼干和一瓶饮料,这些商品均有2到3个月不等的过期。见到记者后,他表示了自己的失望,“5日我来过一次了,只能退,不赔十。”随后小刘拿出他7月5日下午5点购物后获得的小票,上面消费的商品共计60多元,这张小票所开列的九成商品为过期食品,共计56.9元。据小刘讲,5日下午他在购得食品并发现过期后就到前台进行了投诉,“可他们只同意退一赔一,不赔十,这次我就决定去工商所,之前还给报社打了电话。”小刘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己买的食品过了期,就应该得到10倍的赔偿。“我买的东西大多过期,这不能怨我,你敢把它摆到货架上,我就敢买。”
调查:超市拖了1个小时也没给出解决办法
随后,记者以小刘朋友的身份来到了二楼退货处,一名男负责人接待了小刘。“我这个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都是过期食品。”“我们会给您合理的赔偿,我去请示领导。”至于怎么赔偿,男负责人并没有细讲,随后,他拿着呼叫机走到一边忙碌起来。为了尽可能看到销售方对待消费者的原生态场面,记者自始至终没有表露身份,而是在一旁发短信。其间,记者随口询问前台工作人员过期食品何以会上货架,这名工作人员谨慎地表示,“对此事不清楚”。再看超市里的时钟,已经指到了10点,拖了一个小时也没给出明确解决办法。
“多长时间能好?”
“领导在开会,需要一等。”
小刘此刻已经无法忍耐,“我可不可以理解成这是在耗我?”
“领导确实在开会,我也没有办法。”
见此情况,小刘抄起那些食品,走出了二楼。“他还对我说‘适可而止,不要过度’,我都不明白什么意思。”小刘颇为愤愤不平,“法律不是我定的,也不是他定的,我是依法维权。”随后,记者陪同小刘来到了敦化路工商所。
结果:工商部门介入,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由于双方调解时间过长,记者只得暂时离开。中午12点半,小刘打来电话称:“已经得到了赔偿。”但当记者核实过期商品的名称以及赔偿金额时,他言辞模糊,不愿透露,“反正已经赔偿,没必要这么详细吧”。等记者再想了解详细信息时,小刘反而挂了电话。在随后给记者的短信中,小刘对为何事后低调处理辩解称:“事情差不多就可以了,不希望后面出现不愉快。”
下午1点,记者对敦化路工商所进行了采访。工商所负责此事的吴科长明确说,“消费者已经得到了10倍赔偿,不算原购物花销,为569元。”吴科长表示,“对于此事的调查仍在进行,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我们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过期物品何以会上货架,目前难以说清,究竟是清架失误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为慎重起见,记者又拨打了该超市电话,一名女接线员表示对此事不了解,需了解清楚再回电话,但直到记者截稿,仍没接到任何电话。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时至今日1月有余。围绕着新法的投诉到底有多少呢?记者从青岛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得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相关“退一赔十”的投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基层工商所并未接到此类投诉。而敦化路工商所的吴科长则明确表示,此事在该所为第一起。可以说,有着特殊意义。文/图 见习记者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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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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