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一餐馆在招待客人时,因啤酒瓶内被发现异物而遭到投诉,结果双方达成了餐馆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调解。
这是自《食品安全法》生效以来,该县首例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而获得的“十倍赔偿”案件。 事发当天,湖北南漳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在餐馆就餐饮用啤酒时,发现酒瓶内有异物,且经交涉态度十分不好,要求12315出面处理。
12315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调查了解到,投诉人万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当日中午时分,他运货经过南漳县城关镇东头一路边店停车就餐。菜上齐后,他顺手打开一瓶餐馆提供的某品牌超纯啤酒,售价1元一瓶,一口气饮下一杯后,才发现味道不对,晃动瓶中剩余啤酒,发现有粘稠条状漂浮物,似鼻涕忙叫来餐馆老板,老板看后表示可以调换一瓶。万某不同意,要求赔偿。餐馆老板又电话叫来经营该啤酒的供应商前来解决。供应商赶到后,检查了啤酒箱中剩余的啤酒,都没有发现异样,遂认为是万某胡搅蛮缠,表示不予赔偿。万某很是气愤。 12315工作人员对现场及残留物等进行了详细察看,发现万某出示的啤酒瓶中确有粘稠条状漂浮物,啤酒瓶盖上标明生产日期是2009年5月20日,餐馆老板李某也确认了万某所说的事实。工作人员随后查验了餐馆剩余的啤酒和库存的同一批号啤酒,均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经分析认为,啤酒中出现异物系啤酒瓶盖挤压松动,致使瓶中啤酒漏气所致。餐馆老板李某在给客人拿啤酒时,没有认真履行检查所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的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有关十倍赔偿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了餐馆老板李某免收万某1元钱的啤酒钱,同时按啤酒销售价格赔偿万某10倍的赔偿金。
(湖北省南漳县工商局 敖光东 胡祖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