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韩某购买了一盒“
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发现该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写着“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此功能属于保健功能,而胶囊是普通食品,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韩某认为这属于欺诈,将经销商深圳市某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医药公司方不存在欺诈,驳回了韩某索赔的请求。韩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
消费者状告经销商欺诈
韩某诉称,2008年11月25日,他在某和药店花28元购买一盒标识为洛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购买时,他看其包装说明书宣称“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便信以为真,买回自用。后经咨询卫生、药监部门得知,该胶囊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的功效,而其功效属于卫生部需报批认可的保健功能,需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宣称保健功效,该产品有冒充保健品之嫌。
韩某认为,医药公司作为经销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但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知识欠缺故意隐瞒其不具备保健功效的事实,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销售违法产品,牟取暴利。韩某诉称,其购买并使用涉案产品,属生活消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于是,韩某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退回他购货款28元、一倍赔偿金28元,并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法律咨询费共5000元。
法院一审称商品标识未误导
此案一审开庭时,医药公司辩称,其所售的产品具有批号,在销售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韩某所称其公司产品是普通食品,不具备“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的功效,但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一审认为,该商品外包装注明了批号,明白无误地告诉韩某该商品是“食品”而非“保健品”,对一名消费者来说,应当不会因此认为该食品是保健品,故被告不存在欺诈。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该商品标识的上述内容未给韩某造成误导,对其构成欺诈,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昨日,深圳中院二审此案。韩某在上诉状中撤销了关于赔偿误工费5000元的赔偿请求。韩某还称,他向12315举报,深圳工商局已对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做出了相关行政处罚。而医药公司称尚未收到韩某所说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昨日,双方在法庭未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