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4元“小馒头”引出500赔偿金
来源:辽沈晚报    更新时间:2008年11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家住银州区龙山乡前八里村的杨先生11月6日晚在他在家附近的春玲食杂店,花4元钱给两岁的儿子买了一袋陈王牌“小馒头”。

  儿子吃过该食品后,当夜出现呕吐现象。杨先生随后检查食品包装袋发现,这袋食品没有生产日期。

  都是“馒头”惹的祸

  随后杨先生拿着打开的食品袋找到食杂店店主理论。

  店主对杨先生说:“你别磨叽了,我给你换一袋还不行么? ”。

  杨先生认为店主对他不尊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第二天,他将春玲食杂店投诉到了市工商局银州分局城郊工商所。

  城郊工商所受理了杨先生的投诉。在对双方进行调节的过程中,杨先生向食杂店店主提出了500元赔偿金的要求。

  城郊工商所经调查后,驳回了杨先生的要求。

  陈王牌“小馒头”有生产日期

  为了证实杨先生所说是否属实,11月10日,记者先后到春玲食杂店、城郊工商所调查采访。

  记者在“北方汽贸”道北找到了杨先生所说的春玲食杂店。在店内,记者看到了杨先生曾购买的这种陈王牌“小馒头”,在包装袋背面下方,记者看到有钢印,生产日期为08年3月24日。

  城郊工商所:杨先生所说并不完全属实

  随后,记者来到城郊工商所了解情况。

  城郊工商所所长兴长怡对记者说,杨先生所说的事情并不完全属实。

  兴长怡说,首先,杨先生称,他家孩子是吃了这种食品后出现呕吐现象的,但这样的结论并没有科学的依据及相关鉴定;其次,在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城郊工商所组织工作人员到春玲食杂店对陈王牌“小馒头”进行了检查,发现这批食品均有生产日期,为何单单杨先生购买的这袋食品就没有生产日期呢?且杨先生也没有提供撕去的食品包装袋的一角。

  兴长怡告诉记者,当日,杨先生来投诉时,工商所也将食杂店店主请来,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当时,食杂店店主说,如果杨先生认定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他可以为杨先生退、换,甚至可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格双倍赔偿。但杨先生不同意这样的调解结果,并向店主提出了500元赔偿金的要求。

  消费者接受“双倍赔偿”

  按照杨先生所说,他向店主提出的这500元赔偿金包括他11月7日一天往返市、区工商局的打车钱、误工费和饭费。“我们会公平公正地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同时,我们也不支持无理的要求。 ”兴长怡说。

  采访时,区工商局谢副局长接到区消协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后表示,目前这件事情已经得到解决。最终,杨先生同意并接受了食杂店主按照售出商品价格双倍赔偿的提议。记者董健刘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残疾厨师端菜摔断腰 家属索赔9万店方推卸责任
下一篇文章:方便面吃出活虫遭新疆消费者索赔60万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