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月24日《新京报》)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修改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确很有必要,一方面能使这部法律更富时代特征,更加全面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算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时代从法律的层面给了社会公众一个交代。然而,仅就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本身而言,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首先,草案的措辞不够严厉和严谨。比如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为什么是应当而不是必须?“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早就告诉我们,在事关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法律用语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必须就是必须,有关部门要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就是对广大民众的不负责任。
其次,草案缺乏应有的惩戒手段和措施。比如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及时通报,没有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后果会怎样呢?很可惜,草案没能给予说明。事实上,作为一部事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草案,不仅要明确有关部门的义务,还要在有关部门失职的前提下明确他们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最后,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强化监督。我们知道,“三鹿奶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与有关部门执法不到位、疏于执法有着很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草案就应当从法律层面上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法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徐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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