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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麻辣诱惑被判返还80元包间费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为此他将酒楼告上法院讨要这笔费用。昨天,海淀法院对这起本市首例“包间费”案作出判决,麻辣诱惑被判向刘先生返还80元包间费。

  今年1月15日下午6点,刘先生与朋友在麻辣诱惑大钟寺店的“邀云”包间就餐。在餐后结账时,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向刘先生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在他订餐和整个就餐过程中,麻辣诱惑方面均未告知其要收取包间费。

  庭审中,麻辣诱惑大钟寺店辩称,他们饭店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包间内墙上也悬挂了提示语,告知顾客该店包间收费。但刘先生否认这一说法,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法确认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这一行为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刘先生要求麻辣诱惑大钟寺店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案

  包间费应由市场定去留


  主审法官马千里介绍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收取包间使用费这一社会现象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餐饮经营者制定包间费收取规定明显为企业带来额外利润,其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但应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包间费”的存在与否,最终应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非进行司法干预。(记者王秋实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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