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呼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责任”是一个沉重的词汇,在市场化大潮如火如荼的今天,在企业生产成本和个人生活压力高企的现在,,“责任”显得有些飘渺;于是,“权益”面临着真空,消费陷阱重重,骗你没商量,怨声载道没完没了却无济于事。这是一种有悖于消费和谐的“多输”情形。。
但我们还是要做这么一期特刊,通过商家“责任”缺失的案例来警醒消费者。网上购物和电视购物的陷阱近两年呈上升升趋势,它利用了电子信息的一个特征,即“移动性”,骗完消费者后,商家便无影无踪了,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去跟谁理论所谓的“责任”?
我们一再强调,“3·15”不仅是消费者权益日,更是一种理念,政府、厂家、渠道商、消协、传媒、消费者等所有市场主体都应该有较强的责责任感;责任营造信任,信任促进多赢。专题策划:经济新闻中心专刊中心
据统计,广州市消委会2007年全年,接到的有关骗子购物网的投诉达200余起。电视购物更高达346起。占服务业投诉总量的4%。而北京市工商局最新发布的消费投诉分析中,网络、电视购物也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每天投诉量超过2起。
消费者对电视直销的营销形式如何看待?对直销广告推销的商品是否信任?对此,广州市消委会曾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网上消费者调查。结果显示,93%的消费者认为现在电视上的直销广告过滥。
96%的消费者表示,会担心电视直销广告介绍的商品质量问题。只有19%的消费者相信电视直销广告的“售后服务承诺”。曾经购买电视直销广告介绍的商品的消费者,占被访者15%。91%的消费者认为电视直销广告的商品价格不合理。
案例一
消费者孙先生看见“百乐购物商城”里出售的手机是原价的一半,便禁不住销售人员的诱惑订购了一台索爱S700,并向该网站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1500元,账号为9558804100110115296,收款人是张春茂。当对方收到款后,通知孙先生货已发出。但是到送货的那天,送货人突然提出手机是6部一起运来的,要孙先生至少买下三部或另加3000元-5000元的开包费用。孙先生提出网站上未作出明示,便要求退款,然而对方一直拖延不肯合作。这时孙先生意识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便投诉到消委会。
案例二
广西省的消费者唐先生看到“曙光购物网”上所卖的三星D508手机市场报价为4700元,而该网站只售2280元,于是汇款4720元(包括送货费50元、基价费20元、浮动价30元)订购了两部手机,汇到了工商行账号:9558801408104779263,刘宏玲收。款汇出后,迟迟收不到货物,唐先生就按照网站上所留的电话打过去询问,不是没人接,就是找各种理由推托。过了几天,唐先生接到一个自称是送货人员的电话,核实唐先生是否在曙光购物网上订购了手机,并约唐先生到本市移动公司大门口交货,唐先生这才放心。然而不一会,唐先生又接到送货人员的电话,问其是否订了四台,唐先生回答只订了两台,送货人员便要求唐先生先与北京联系。唐先生联系到北京方面的曾先生,没有告诉怎样处理就挂断了电话。这时,唐先生只好到移动公司大门口,再一次拨通了送货人的电话,送货人回答北京方面要唐先生立刻再汇两部手机款,然后再办理退货,当唐先生要求面谈时,送货人员百般拒绝,就是不肯露面。无奈之下,唐先生又再次跟曾先生联系,得到的回答是出现网络故障,无法处理,之后,便无人接听。这时唐先生感觉自己已经上当受骗,找到消委会要求帮忙解决问题。
案例三
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从某电视购物栏目中看了一则去疤广告,长着一脸疤痕的模特,经过用某牌子的去疤用品一抹,几天后就恢复了漂亮的容颜。刘先生兴冲冲地花了98元订购一瓶,送货员还保证一个月后一定生效。刘先生怕日后空口无凭,要求送货员在销售小票上写了“本产品如果无效,本公司会作出退货赔偿”的字样。
然而一个半月过去,刘先生的疤痕依旧。手持字据的刘先生先后打了四五次电话要求退款都遭拒绝,商家称“美容无效是你自己个人吸收能力差,要换货可以,退钱不行”,要求刘先生到购物中心另选其它同等价格的商品。
案例四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部分电视购物公司的“拖”字诀。业内人士透露,相当部分经营者常存有侥幸心理,利用外地消费者因路途较远、投诉不便等因素,拖延或拒绝解决消费纠纷。
家住广东中山的张女士通过某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一台2000多元按摩椅。产品运来后发现其中一个凳脚不匹配。张女士致电某电视购物公司要求更换凳脚,那公司倒是爽快答应,只提出“这是浙江厂商的货,零件运来需要半个月。”
谁知多个月过去了,张女士的按摩椅凳脚依然是“三缺一”。张女士困惑不解,“每次接待人员都说产品零件快到了,但怎么浙江到中山的路走了几个月啊!”
疑问:出了问题谁负责?
由于目前对于电视、网络购物并没有健全的制度加以约束,一旦有了权益纠纷,似乎很难确定责任方。但记者从消委会了解到,当消费者与销售者出现法律纠纷时,应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据省消委会新闻部曾志中主任分析,由于各人遭遇不同,这一原则也不是追究责任的救命绳。一般而言,销售商是主要责任人,通常电视台与网站都只充当了提供柜台租用的平台,只需负连带责任,但销售商在出现纠纷后一走了之或者电视台、网站一并参与销售者,电视台与网站同样要负主要责任。
消委会回应:欠缺专门法规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分析,目前有关方面对电视、网络直销还未有专门的规范管理,即使能证实是电视购物公司产品出现问题,顶多只能裁定为虚假宣传。更何况,在此过程中,举证、检测都十分困难,一旦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或由于纠纷双方身处异地,双方就检测机构无法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就遥遥无期。
为了规范电视购物,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于2006年下发了电视购物“禁播令”,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机构停止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然而禁播令并没有遏制住绝大多数电视购物夸大宣传、蒙蔽消费者的劣根性。
-小贴士:
专家支招助您安全购物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没有哪个电视台或者网站是绝对安全的,电视、网上购物前要先了解该产品的当前市场信息,购买时尽量选择社会口碑好、访问量大的知名电视台或网站,正规购物频道、网站上都会公布产家、商家的地址、固定电话,对于只留手机号的商家就要加倍小心,此外,正规商家对付款、送货方式会有详细说明,且收款人应注明为企业而非个人。在付款方式上最好选择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付款,即网站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发货,在买家确认无误后由电视台、网站将款项转付给卖家;选择网上银行付款时尽量使用自己的电脑,不要在公共电脑上进行交易,以免泄露账户信息。收到商品后应先检查、确认后再签收,并索取发票妥善保管,作为维权证据。
另外,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时要记下该产品广告播出的频道、时段、内容,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消费者可要求广告发布者———电视台提供广告的影像资料,作为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