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偶然的设想成立了一个伟大的组织。1983年3月21日,在河北省新乐县诞生了中国第一家“消协”。20年过去了,第一“消协”的几位元老万万不曾料到,他们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竟成为以后消费者维权的“燎原之火”。近年来,投诉个案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消协受理的案件中,涉及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问题错综复杂,调查调解处理工作难度增加。(2004年3月14日新华网)
今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自然就会想起“娘家人”——消协。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由于体制和定位上的原因,“娘家人”给消费者撑腰的力度呈现一种“疲软”态势,消协本身维权难,打假难,以致于如今很多消费者对“娘家人”另眼相看。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滕佳材所言,20年来,消费者协会承担了大量消费纠纷的调解事务,从中也的确感到惟一的遗憾是所拥有的法律强制力不够。如果能给消费者协会一定的强制力量的话,在解决消费纠纷时所遇到的困难、阻力就会减少很多,也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向前迈进一大步。所以,很有必要对消协目前的机制和定位做一番分析,对消协未来更好地行使职能提供一些参考。消协有没有必要“变身”独立的社会组织?
上海市是对消协的名称和机制以及职能最早进行变革的城市,从今年3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两者职能相同。这次更名意味着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与上海市工商局逐渐“分家”,自身的独立性增强。据了解,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将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代表、专家学者和中介机构、普通消费者和企业代表。改制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是依照法律授权和政府授权行使一定公权力的社会组织,是上海市政府直接指导下的维权队伍。上海市消协改制工作完成后,各区县消费者协会也将逐步改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4年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过去,消费者协会虽然也承担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是更多的体现了行业协会的成分,体现了协商的作用。因为是一种群众组织,消费者协会本身不具有法律执行主体的权利,更缺少对相关投诉认定、鉴定的权威性。消费者协会的人力、物力、财力主要依托于工商管理部门,以至于人们一提到消协,就会把它当作工商部门设置的一个附属机构。正是由于这种浓厚的“行政色彩”,无形中削弱了消协作为履行法定职能的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隶属于工商局领导下的消费者协会,给消费者维权有众多限制之处。工商局既是协会的管理者,又是消费者的保护神,既是“裁判”又是“队员”的双重身份和市场经济提倡公平交易的原则是相互违背的,这就削弱了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因此,把消费者协会从工商局慢慢剥离,使其成为一个较少受管理部门干扰的独立社会组织,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虽然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相同,但是由于前者是政府直接指导下的独立维权队伍,按照政府的授权,其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公权,而且组成人员的构成使其更能显示威力。政府代表的参与使维权的监督力度加大了,政府赋予这个新机构足够的社会公权,将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政府扶持、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的机构;学者的加入极大提升了维权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使维权工作更细化、更全面;中介机构的加入则有两层意思,一是积极倡导维权的公益原则,通过中介机构为更多的无力维权者提供帮助;二是运用市场的手段来维权,使中介机构和被维权者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使维权更体现市场经济规律,也使维权机制充满活力;消费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的加入,则体现了维权平台公平的对话思路,既要给消费者维好权,也要让企业有说话辩解的权利,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人们将听到更多来自消费者的声音。消协职能的转变,减少了政府的负担和提高效率,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
消保委脱离工商部门后,将会有助于使它真正独立起来,走向公允和公正,逐步树立起自身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权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的实际功效还有待检验,接受消费者的认可评定。但是不管怎样,正如深圳市市长李鸿忠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所做出的批示,“必须让售假的恶行止于狠打、真打的力度之中,止于真管、管到位、管到底的工作之中,要真打假,就必须将工作责任心之假先打掉。” 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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