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城区法院对涉保健品买卖合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对消费维权进行建议与提示。
未获批号上市销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3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共计花费570元。服用该产品后,申先生感到头痛乏力,便怀疑买到了假药,于是仔细查看产品,这才发现产品包装内外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申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支持了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同时,对于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另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故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成分违规危及食品安全
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20盒降糖辅助类保健品“消降糖”,疗效相当显著。后经朋友提醒,王女士将该保健品送至药监局相关部门,这才发现“疗效显著”的背后竟是添加了格列本脲、二甲双胍等化学药物成分。王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自2005年7月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50条对食品的成分规定为“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保健品不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不应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中违规加入药物成分,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获得赔偿。(东城区法院 贾愚 任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