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特色食品 >> 浏览文章
产业乱象不可忽视 保健品,到底能不能保健?(2)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05日    关注度:      【字体: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时有发生。一些企业诚信意识差,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委托加工行为很普遍。记者了解到,由于监管日益严格,新的保健食品企业要想拿到批准文号要在技术、资金、设备、人员等多方面加大投入保证安全,不少企业就退而求其次,与较早拿到文号的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用他人文号生产保健食品。但委托加工不规范,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明确,多次委托、部分加工、异地加工等现象时有发生,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索证索票执行不力,产品来源难以追溯。 

  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问题突出。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牟取暴利,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大肆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甚至故意混淆与药品的界限,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市场鱼目混珠。一些产品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一些产品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消毒杀菌产品批准文号等假冒保健食品文号,违规声称保健功能;一些普通食品故意做成胶囊、片剂等形态,与保健食品产生混淆;有的甚至声称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比如提高智商等。 

  “从整个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来看,‘多、小、散、乱、低’特征明显。”童敏说,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品牌产品少,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诚信较差,甚至利用不法手段坑害消费者,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 

  同时,产业目录和行业类别中都没有保健食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中也没有保健食品,整个产业缺乏指导和政策扶持,发展粗放。

 3.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食品标准中没有保健食品类别,直销保健食品是监管盲区,地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一些市、县级局保健食品职能交接尚未完成 

  当前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与监管乏力不无关系。 

  “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历经多次调整。”童敏说,1996年起,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管。2003年9月,审批职能移交国家食药监局。2008年9月,监管职能移交国家食药监局。2011年3月,中央编办明确国家食药监局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并将国家食药监局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目前,一些市、县级局保健食品职能交接尚未完成。 

  法律法规滞后,标准规范不完善。记者了解到,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3年过去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未出台。“这就使得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童敏举例说,比如大枣、山药、枸杞等,药食同源的食品,到底能不能宣称功能,如果宣称功能由谁来监管?再如,目前进口的保健食品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也在市场上销售,该由哪个部门来管?依据什么管?都急需法律的明确界定。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保健品保健功能遭质疑 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窘境
下一篇文章:调查称多数消费者购买保健品为获取心理安慰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