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特色食品 >> 浏览文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保健食品“告别”增塑剂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胡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保健食品配方中含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应当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或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代替。

  通知说,保健食品配方可使用枸橼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酯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或者申请从配方中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此前,卫生部已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入禁用的食品黑名单。国家食药监局也已于上月叫停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的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相关规定,目前在药用辅料领域,仍有3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以使用。这三种物质分别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其在药品生产中主要作为辅料使用,多用于片剂包衣、胶囊等。

  据国家药典委员会首席科学家钱忠直介绍,与添加增塑剂的食品要经常食用不同,药品的用量非常有限,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外企依靠三个方面抢滩中国保健品市场
下一篇文章:保健品误区逐个数:天知道保健器械管不管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