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吃一片,健康两代人”,“减肥5毛失眠6毛降糖9毛”,近年来,随着人们更加重视身体健康的自我保护,保健食品迅速发展起来,各种保健食品广告也充斥电视报纸。但是虚假违法的保健品广告往往造成对消费者使用的误导,轻者使用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保健食品广告。
将采集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本辖区内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要留存1年。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名称、发布违法广告媒介和时间、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简要概述、刊播次数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意见等。
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5次以上:严重失信
依据企业所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含有不良行为,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认定周期为一年,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汇总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1月30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上年度的信用等级认定工作。
守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的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
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违法情节不严重,以及未达到严重失信等级的。
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5次以上。
22条规定界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
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是指广告内容符合以下不良行为一项以上
(一)未经审批擅自发布;
(二)任意篡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广告内容;
(三)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五)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六)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七)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八)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九)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十)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十一)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二)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十八)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九)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二十)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二十一)广告中未标明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内容一项以上;
(二十二)其他含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知错就改 信用等级可恢复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的广告建立“黑名单”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发布地的管辖权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发布广告失信及严重失信等级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加强对其监测力度;逾期不改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的广告,省、省辖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集、记录、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上级局提出申诉。申诉经核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原范围内及时更正或责令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