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旨在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整合监管职责,切实减少监管环节,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意见》强调,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除“4·20”芦山地震灾区外,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9月底和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实施中要尽量争取市县同步。
重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原食安办
此次改革将整合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重组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充实加强监管执法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其机构级别为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机构级别,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任务较重的地区,其主要负责人可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副职领导干部兼任。
各市(州)组建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要求将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市(州)要统筹规划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布局,充分整合同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重点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力量,组建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调剂解决所需人员编制问题
此次改革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人员编制问题。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不少于40名核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含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监管所)行政编制按大县及县级市不少于32名、中等县及市辖区不少于22名、小县不少于15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市(州)局2—4名、县(市、区)局2—3名核定。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支队不少于25名、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5名核定。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2—3名核定。
改革强调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力量所需编制,除按照“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从原同级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执法机构和市县工商、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含相关负责人)相应划转外,各地还应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等办法,在核定的同级编制总额内调剂部分编制用于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市(州)、县(市、区)工商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14.5%左右的比例划转;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5%左右的比例划转。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执法编制按核定编制总数15%左右的比例划转。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所需编制不足部分,可从同级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或在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记者 侯青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