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党报称权威部门仍未就农夫山泉是否能喝给个交代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核心阅读

  近来,农夫山泉产品因其执行的地方标准部分指标低于国家标准,引发普遍质疑。对此,农夫山泉公司在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无论国家标准是否标注,企业产品必须也一直在遵守。而对于水质安全问题,虽然企业提供了检测数据自证清白,目前仍未有权威部门给公众一个交代:农夫山泉的水,到底能不能喝?

  5月6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闹得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事件进行公开回应,称企业实际执行标准体系严于国家标准,“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的观点缺乏对标准体系的理解。那么,国内水标准究竟是个什么状况?在公众对标准体系不了解的情况下,谁来保证瓶装水的安全?

  标准之争——

  农夫山泉标识的标准低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企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认为,无论是否标注,企业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持续发酵一个多月之久的“农夫山泉风波”,核心讨论来自于一条新闻:“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实际情况如何?

  记者查询发现,农夫山泉瓶装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其中锌、总砷、硒、镉、总大肠菌群等指标宽松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这些指标低,是否意味着企业执行的标准低呢?对此,农夫山泉表示,食品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卫生(安全)标准,一般由卫生系统发布,企业无需在产品上宣示,但不管是否宣示,都强制执行。另一类是质量标准,一般由质监系统发布,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宣示后就有了执行义务。

  “2008年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所有水企业无需标识、都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包括农夫山泉。”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说。

  农夫山泉董事会秘书周力解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卫生标准就是安全标准,这是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戒线,对于2008年的这条国标,所有水企业都不会标识,但必须遵守。”

  对于应该执行什么标准,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饮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在食品标签上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便于消费者了解或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无论是否标示国标号,食品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但如何确认企业同时执行了质监部门的质量标准以及卫生部门的卫生标准,由于没有国家权威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及参考标准,记者无法确认。

  水质之惑——

  一方认为,外包装执行标准低意味着产品质量有安全隐患;另一方认为,企业按最严格标准执行,且产品检测报告合格

  在发布会上,钟睒睒出示了一份饮用天然水的企业标准Q/NFS。他表示,该企业标准由农夫山泉公司发布于2012年4月17日,于当年5月4日起在企业内部施行。该企业标准前言称:“本标准全文引用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标准文本中新增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第1、2号修改单(2008年公告)的要求,对部分感官及理化指标进行了修订。”

  企业标准是否可以公开?农夫山泉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标准是企业30多年的心血,不宜对外公开。

  一方面,媒体质疑农夫山泉执行低的地方标准,另一方面企业又宣称其执行的是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内的最严格的标准。那么,农夫山泉水质究竟如何?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国务院常务会议;最严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今年建立
下一篇文章:新华时评;食品,不要再让百姓“以身试毒”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