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浩,张明
连续发生的恶性事件,使得食品安全成为了令公众谈虎色变的话题。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染色馒头”到“牛肉膏”,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考验中国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迫切问题。
各界纷纷呼唤 “乱世须用重典”,用严刑峻法来保障食品安全。而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法规。
以近期发生的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已明令禁止在养殖业使用“瘦肉精”。作为案发地的河南,在2009年3月,该省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也曾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强化“瘦肉精”监管。但是,这些看似严格的监管流程却形同虚设。经过了“18道检验”“瘦肉精”依然安然过关。
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被法学界称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制度,还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该法还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害,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于价款的赔偿。而此前,中国有关民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仅为双倍。
不仅如此,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力度以及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也在不断加重。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产销问题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即使是面临死刑的严厉处罚,食品安全事仍然频发。其背后的原因何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现在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每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基本上都存在着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甚至贪污受贿的行为。
近日,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蓝皮书》的调查数据佐证了刘俊海的这一观点。
食品流通许可本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和“前置关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主动公开。但《法治蓝皮书》显示,通过对全国部分地方政府网站的调研发现,在43个地方城市中,仅有5个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了所做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其所占比仅为10%。
刘俊海认为,现在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问题是如何执行、落实法律。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一是来自企业,二是来自监管部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应该查处监管部门中发生的责任缺失、渎职腐败问题。
而在将矛头对准问题企业,监管部门的同时,一套新的认证体系责、权、利体系更须建立和完善,这条路不仅需要来自政府的监管,更须来自普通民众对认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问责,正如多位律师界人士的建议一样,以问责来实现对相关机构形成法律上的监督迫在眉睫。
相对而言,较早完成食品法的德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则为我们的食品安全全民工程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途径。
据了解,早在1879年就颁布了《食品法》的德国,迄今,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多达200多个,涵盖了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销售所有环节。为每份食品“建档案”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的责任,也将进行严究。当然,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是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建立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也是食品安全的利剑。
建立一个追根溯源的食品安全全民体系,“吃得安全”或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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