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 ;
本报记者 崔国玺 日前,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门店被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此举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何全国部分超市、商场价格欺诈行为如此严重?怎样才能杜绝这种不法行为,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 “冰山一角” 刘芝旭认为,在当前的商业领域中,价格欺诈问题仅仅是所有商业欺诈行为的“冰山一角”。如合同欺诈、广告宣传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以及商品质量欺诈等。如今这些欺诈行为已蔓延到食品行业、证券行业、电信行业、房地产行业、美容美发行业、医疗卫生行业等。 刘芝旭表示,这些商业欺诈行为正在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手段和形式虽不同,但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有效手段遏制其发展。要有效地遏制商业欺诈行为的蔓延,就应从立法开始,不仅要对欺诈行为加大处罚,而且对消费者维权也应降低门槛,并实行奖励机制。 刘芝旭认为,企业家血管里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在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应该自律,守住道德的底线。 加大处罚 刘芝旭认为,无论是价格欺诈问题,还是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宣传问题等,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都是以牟取暴利为最终目的。因此,最有力的处罚手段就是加大处罚额度。 “打击商业欺诈行为,首先要提高处罚标准,真正打到痛处。”刘芝旭说。 刘芝旭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处罚,标准较低。商业欺诈行为处罚额度小,与不法企业长期的违法所得不成正比。为此,他建议,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济处罚标准,要对所有违法企业停业整顿,对涉及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欺诈行为,要将违法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 注重维权 刘芝旭说,按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仅为其所购商品的价款或所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与消费者举证权益受到侵害所付出的精力、财力与时间相比,所得到的赔偿显然失衡。正因为如此,对于诸如电信计费、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产品属性、成分含量等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往往无奈放弃。为此,高昂的维权成本和较低的违法成本,是进一步助长了商业欺诈行为的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有很多针对大公司的集团诉讼,最终都是以大公司主动向消费者“讨饶、和解”为结局。“对此,刘芝旭建议,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从法律上支持消费者的群体起诉和群体维权行为,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利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制裁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违法行为的赔偿金额,实行惩罚性赔偿。 此外,由于商业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普遍性,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往往很难查实。刘芝旭建议,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消费者举报商业欺诈行为,重奖举报人员。建议将处罚商业欺诈行为的罚金,按一半比例奖励给举报者。 |
本报记者 崔国玺
日前,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门店被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此举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何全国部分超市、商场价格欺诈行为如此严重?怎样才能杜绝这种不法行为,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
“冰山一角”
刘芝旭认为,在当前的商业领域中,价格欺诈问题仅仅是所有商业欺诈行为的“冰山一角”。如合同欺诈、广告宣传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以及商品质量欺诈等。如今这些欺诈行为已蔓延到食品行业、证券行业、电信行业、房地产行业、美容美发行业、医疗卫生行业等。
刘芝旭表示,这些商业欺诈行为正在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手段和形式虽不同,但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有效手段遏制其发展。要有效地遏制商业欺诈行为的蔓延,就应从立法开始,不仅要对欺诈行为加大处罚,而且对消费者维权也应降低门槛,并实行奖励机制。
刘芝旭认为,企业家血管里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在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应该自律,守住道德的底线。
加大处罚
刘芝旭认为,无论是价格欺诈问题,还是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宣传问题等,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都是以牟取暴利为最终目的。因此,最有力的处罚手段就是加大处罚额度。
“打击商业欺诈行为,首先要提高处罚标准,真正打到痛处。”刘芝旭说。
刘芝旭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处罚,标准较低。商业欺诈行为处罚额度小,与不法企业长期的违法所得不成正比。为此,他建议,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济处罚标准,要对所有违法企业停业整顿,对涉及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欺诈行为,要将违法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
注重维权
刘芝旭说,按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仅为其所购商品的价款或所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与消费者举证权益受到侵害所付出的精力、财力与时间相比,所得到的赔偿显然失衡。正因为如此,对于诸如电信计费、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产品属性、成分含量等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往往无奈放弃。为此,高昂的维权成本和较低的违法成本,是进一步助长了商业欺诈行为的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有很多针对大公司的集团诉讼,最终都是以大公司主动向消费者“讨饶、和解”为结局。“对此,刘芝旭建议,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从法律上支持消费者的群体起诉和群体维权行为,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利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制裁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违法行为的赔偿金额,实行惩罚性赔偿。
此外,由于商业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普遍性,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往往很难查实。刘芝旭建议,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消费者举报商业欺诈行为,重奖举报人员。建议将处罚商业欺诈行为的罚金,按一半比例奖励给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