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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生用“死刑”震慑食品安全犯罪,好!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月26日《文汇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餐桌上美味佳肴也增多了,然而当我们端起饭碗时竟然踌躇不决,鱼也不能吃,肉也不能吃,蛋也不能吃,奶也不能喝时,那是多么的滑稽和悲哀啊。联系到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奶粉”、“福寿螺”、“瘦肉精”、“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食品安全问题,虽然已经不知道是第几次发出这样的疑惑了,可人们还是想再问一问:“民以食为天”咋成了“民以食为忧”?
  有害、有毒、非健康食品横行无忌、频频来袭,危害我们的餐桌,影响我们的身心健康,固然与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监管失控有关,与各类食品标准不一、标准滞后、标准“打架”有关,与少数奸商利令智昏、唯利是图有关,亦与刑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人处罚畸轻有关。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偏小,多数情况下都罚不当“罪”,赚多罚少,无法触及违法者根本,更起不到摧毁制假能力的作用。
  据报道,在前年底和去年初查办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在介绍案情时感慨,对问题奶粉的主犯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一段时间以来,食品生产或经营者卖一百万罚一两万,赚钱是自己的,出了问题却由国家赔偿的咄咄怪事几成常态,广受质疑。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时当着警方的面安慰家属:“别怕,最多判刑三年!”
  面对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对违法者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甚至领受极刑,提高违法成本,彻底摧毁制假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让人欣喜的是,日渐高涨的“民意”与呼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积极回应。在此前推出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违法企业、违法法人假一罚十、最高可处20倍罚款等刚性条款赫然在目,指向性十分明确,即不能让违法分子、造假分子“低成本、高回报”。
  今次,修正后的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尤其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再度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体现了刑法修改的主线和意图,具有强烈的信号意义。有如此刚性的法律震慑,坚决做到依法而裁、依法而处,“别怕,最多判刑三年”式的狂语才不会从作恶者的嘴里脱口而出。
  稿源:荆楚网
  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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