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條款,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明確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擔刑責,後果特別嚴重的要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12月22日《成都商報》)
眾所周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雖然明確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監管責任,但對相關監管人員“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都只是一種行政問責,而不是刑事懲罰。很顯然,遏制食品安全問題,就得改變刑不上“大夫”的態勢。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現,從“瘦肉精”到“毒大米”,從“蘇丹紅”到“阜陽劣質奶粉”,再到“三聚氰胺事件”……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給公眾的身心健康帶來巨大傷害。老百姓對食品安全產生了信任危機。而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對生產和銷售的相關人員理應嚴懲,負有監管之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往往逃脫刑罰,甚至被免職的官員蟄伏一段時間後,又異地做官。
當前,相關監管人員的瀆職主要表現在三方面:其一,執行時“裝”。法律法規、制度政令再好,如果不執行,或者裝模作樣地執行,政令便是一紙空文。其二,管理時“推”。食品管理需要全方位,協力並進,各司其職,但不少監管部門能推則推,這種“各吹各笛、各唱各調”的做法無疑為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其三,監督時“拖”。監督的要義在于保證執行有力,及時到位,但不少監管人員能拖則拖。比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後,按照中央要求,監管部門應該直接監管問題奶粉的銷毀工作,但不少監管部門卻拖著不做,直至前不久仍有媒體披露,還有問題奶粉在茍延殘喘。
此外,我們還看到這樣一種常見的現象:今年年初,海南三亞發生毒豇豆事件,但令人錯愕的是,當湖北武漢曝光了來自海南的豇豆農藥殘留超標之後,聞訊後的三亞市相關監管部門卻表示“特別的不理解”,認為武漢的做法“太不夠朋友”,沒有給三亞市留面子。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出事後首先想到的是潛規則,令人無語。
如今,刑法新增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無疑令人十分期待。但是,法律的尊嚴來自執行。事實上,根據目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其“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等行為,已經涉嫌瀆職,但這些監管人員往往逃脫刑罰。總之 ,唯有法律真正落到了實處,監管人員才不敢屍位素餐,更不敢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