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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当判必判更需“当管必管”
来源:浙江在线    更新时间:2010年09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15日,最高法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9月16日新华网)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法律再怎么严厉也不过分。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宽严相济、罪罚相当的原则,也折射出对食品安全的零容忍态势,必将成为护卫百姓食品安全的利剑。

  但要看到,对食品安全严刑峻法最怕“脚重头轻”。一方面刑法惩处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产生“以刑代管”的“刑法依赖症”,将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与常态化,很可能导致“抓大放小”——出现了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来集中力量查处,运用司法资源治罪,而百疏而一密,一曝而十寒必然进入从“专项整治”到“屡查屡犯”的监管怪圈;另一方面,固然,从严量刑,使罪大恶极者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但是,相比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民众所带来的生命安全威胁与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是很不经济的,也是不可比的;无法恢复的。因此,严惩食品安全犯罪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但更需强化源头性监管,严防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口。

  众所周知,三鹿事件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新鲜出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在一些热点食品安全事件中,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食品监管从一地鸡毛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期。然而,三聚氰胺的一次次死灰复燃,将“后三鹿时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相关机制上的后门暴露无遗,令人纠结。以此前传闻的“激素奶粉”事件为例,当家长提出质疑时,从专家医生到商家,再从商家到工商局,又从工商局到质检所,最后回到医院,这番“驴推磨式”推诿,没有一家答应检测,给个说法。在诸多民众提出质疑的食品事件过程中,监管部门总是千呼万唤才出来,在“问题食品”的检测、确认以及安全性的问题上又总是吞吞吐吐,令民众一头雾水。加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对称,政出多门,推诿扯皮,查处问责不严,面对满眼乱象的食品安全问题,谁来告诉民众,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细化制度,强化监管,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应成为护卫食品安全的第一选择。鉴此,既要在日常监管中防止“以罚代刑”,更要防范各路监管部门的“刑法依赖”;既要进一步界定部门职责,强化各个环节的监控,又要在问题食品的检测确认、信息发布,召回和销毁,尤其是食品添加剂、洗涤剂以及饲料行业等监管薄弱之处明确责任,将加大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始终。否则,养痈成患,害莫大焉。(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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