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感冒药实名能禁毒?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买感冒药也实行实名制了。记者获悉,从9月10日起,浙江全省内将实行购买感冒药实名制。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通知,浙江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以及销售时间、名称、数量等信息。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而事实上,9月1日起,北京已开始推行感冒药实名制,市民须凭身份证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感冒药中大多含有此类物质。此消息刚出,引起舆论反弹,除了有专家认为,遗失身份证将连感冒药都买不到之外,私人信息或将因此遭到泄露也成为关注焦点,不过,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马林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总体来看,感冒药实名制利大于弊。

  防止炼毒

  记者获悉,由于感冒药中的麻黄碱存在被不法分子用来炼制毒品的可能,因此通过实名制加强对于感冒药购买者的限制,对于通过利用感冒药炼制毒品的不法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据专家介绍,一盒新康泰克(10粒/盒)可以提取伪麻黄碱约0.9克,一瓶100毫升的呋麻滴鼻液成本也就几块钱,可以提取0.1克麻黄碱。如果有较高的工艺,1克麻黄碱就可以提炼0.75克的冰毒。

  而有媒体报道,2009年至2011年,全国缴获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达120.47吨。这种制毒方式,可以赚取超过8倍的利润。在如此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不法分子会绞尽脑汁寻找药品生产到销售过程中一切可能的漏洞。管理相对较松散的零售药店已成药品管理的短板。

  据了解,2010年,针对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入制毒渠道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通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相继发生利用麻黄碱制毒的案例。

  效果成疑

  按照浙江省的通知,对药品零售企业有严厉的规定,对出现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制毒渠道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买感冒药实名制”对于遏制毒品蔓延的效果到底如何,尚待观望。

  颁布政策,执行是关键。有业内人士指出,身份证无法电脑联网会让人有机可乘,购买者分开多家多次购买,那么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而北京市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药店无法对消费者的身份证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消费者用的是假身份证来登记,这样的身份证登记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而且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

  对此,张马林表示,在执行上主要看谁承担责任,如果药店没有核实身份信息的责任的话,那么药店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照顾消费者的感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政策形同虚设。

  利大于弊

  感冒药实名制引起舆论反弹,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实名制被滥用,过于小题大作,而有专家认为,一旦身份证丢失,连感冒药都买不到,指实名制并非灵丹妙药。

  然而据记者了解,购药实名制也并不是中国独创。在美国,目前就已经有41个州对此类药品有限售措施,要求作为准处方药对待,购买人需要通过执业药师的许可,并记录个人信息。

  张马林表示,实名制滥用这个说法是误区,实名制并非试点,一项实名制政策出台,与后面是否会有其他实名制出台并没有必然联系,做出决策主要看的是必要性与正当性。

  实行感冒药实名制,人们主要担心的是隐私被泄露,张马林告诉记者,这类担心理由不充分,个人隐私是有边界的,并非任何事都涉及侵犯隐私权的程度,感冒也并非特殊病症。

  张马林同时指出,政策出台并不能面面俱到,但是总的来说,利大于弊。而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一般政府出台的政策,即使是对民众有利,也会首先遭到质疑和反对,而这是没有必要的。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潘洁 实习生 罗峥曦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谁让孩子成了转基因大米“试验品”
下一篇文章:卫生部已明确婴幼儿可食用牛初乳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