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缔约方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应在公约对其生效之后五年内实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我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实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近日,由59名法律专家组成的“中国控烟法律专家工作组”在京成立。他们将致力于推动我国国家和地方的控烟立法工作。
这一信号被业界认为是全国性控烟立法将提速,或能推动我国政府如期兑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的承诺。
全面控烟是义务也是责任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产生于2003年5月,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二手烟”频率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人免受烟草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2003年11月,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2月27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生效。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公约,10月正式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
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崔小波说,根据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我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实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虽然离履约期限不远了,但我国的控烟工作却远未达标。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各国有无烟环境规定的执行情况得分”显示,满分10分中,我国得分仅为1分,远远落后于其他公约缔约国。崔小波表示,如期履行公约是我国政府的承诺,公约履行不好,不仅对人民健康不利,也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目前,吸烟还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是一种习惯势力。如何改变这样一种习惯,国家立法是一个重要的开始。”崔小波说,一些国家和地区控烟的经验显示,立法是实现全面无烟的关键。
有关部门正开展立法调研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控烟法律,而国内现有的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等地吸烟的地方性法规与公约第八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存在差距,且法规执行效果不明显。
“各地现有的禁烟规定所列出的禁烟场所非常有限,而且允许设有吸烟室,这就导致许多例外,难以有效禁烟。”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说,“更为重要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和执法机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操作性,从而使得这些法规缺乏执行效力。”
可喜的是,全国性的控烟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作为专家组成员,崔小波介绍说,目前全国性的控烟立法工作已完成了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立法调研。
“从长远来说,通过法制化的角度来进行控烟可能是最有效的。”卫生部妇社司司长杨青表示,卫生部一直在积极倡导通过立法来全面控烟。“但是这有一个过程。”杨青说。他认为先从公共场所控烟这个切入点来做可能相对容易一点,保障不吸烟人的健康,使其免受二手烟的危害。杨青表示,在这方面,卫生部正在组织相关专家做一些前期的研究工作。
全国性立法时间紧任务重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立法是确保公众避免烟草危害唯一可接受的公共卫生和人权策略,因为法律具有约束力,能够建立执行机制,对违法行为可采取处罚措施。
目前来看,我国全国性的控烟立法没有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没纳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眼看履约期限渐行渐近,如期兑现承诺时间紧任务重。
崔小波指出,全国性控烟法迟迟不能出台,与有关部门认识不统一有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控烟将对经济产生影响,而事实上,控烟带来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高于烟草业带来的效益。
到目前为止,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地实施了相应法律,要求几乎所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实现“100%无烟化”。“全世界之所以能走到控烟道路上,是因为各国都已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崔小波说。
目前,卫生部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医院诊室、候诊室、病房,商场,书店、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前款之外的公共场所应当划分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2008年12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发表《无烟环境国际现状报告》,对2008年以来全球无烟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报告。崔小波说,报告所指的8类无烟的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是具有禁烟阶段性和代表性的场所,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大学、公共交通工具、政府机构、室内办公室、餐厅和酒吧。
显然,实施细则所列出的禁烟场所并没有涵盖这8类场所,而且允许设有吸烟室,这就导致许多例外,难以有效杜绝烟雾蔓延。
专家表示,对控烟进行立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对烟草企业的限制,还涉及就业问题和吸烟人群。同时,法律必须具有可执行性,执法主体必须明确,执法权限及手段也必须明确,对执法效果还应当建立评估机制。
专家表示,控烟立法不是单纯为了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而是基于我国的实际需要,基于对国民健康的关注和追求,以及基于中国烟草危害的状况制定出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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